映象网南阳讯(记者 周永生 通讯员 王晶雅 杨亮)当事人在未履行法院生效裁定确定义务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名下财产变卖、转移,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近日,西峡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陈某设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1年8月,陈某伟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王某借款49.8万元,后迟迟没能按时付息还款,2012年8月陈某设自愿为其提供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名确认,最终两人也一直没有还款。2013年8月王某将两人起诉至法院,经西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陈某伟、陈某设与王某约定了分批还款期限,但最终两人也并未按约定时限履行还款义务。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两次向两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陈某设于2015年3月向王某履行五万元后拒不履行下余部分。为了逃避执行,陈某设于2015年5月将收到的17万元房租转移给其妻子,2015年6月将其所在公司的33%股权以165万元转让给到女儿名下,致使执行裁定书始终无法执行。
今年6月,西峡县检察院以陈某设犯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陈某设明知自己未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义务,且在法院执行阶段被明确告知不得转移相关财产的前提下,仍然无视法律,悄然转移财产,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陈某设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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