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南阳讯(记者 周永生 通讯员 丁清凌 魏锞)两个小孩在一起玩耍,未满4周岁的贾某挠痒痒造成9岁的柳某摔倒,致使柳某上门牙摔碎。近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判处被告贾某及其父母赔偿原告柳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5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共计2580元。
2014年8月13日,原告柳某、被告贾某及李某在一起玩耍,玩耍过程中贾某用手挠痒痒造成柳某摔倒,致使柳某上门牙摔碎,后经南阳市口腔医院诊断为,21冠折,近中部分劈裂,二度松动。经局麻下拔除劈裂部分,漏髓口大,出血多,拔髓,根备,冲洗,封棉捻,暂封,抗炎治疗,并进行了局麻下21行根尖诱导形成术,建议待根尖发育完成后进行根管治疗术,择期进行牙冠修复术。原告在南阳市空腔医院共花费检查费2张370元、治疗费、放射费3张2488元、西药费52.5元,共计2870.50元。因原告已换过新牙,需要安装义齿。经原告所在街道办事处多次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卧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柳某与被告贾某(均系未成年人)在一起玩耍,在玩耍过程中被告贾某(未成年人)致原告受伤。故被告贾某应依法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被告贾某在案发时为未满4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本人没有财产。根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的规定,被告贾某的法定代理人贾某之父和贾某之母应对贾某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因本案原告柳某与被告贾某均系未成年人,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责任,放任孩子自行在外玩耍,造成原告柳某遭受意外伤害,原、被告父母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责任。原、被告父母对事故造成的损失各应承担50%的责任。根据相关法规,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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