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南阳讯(记者 周永生 通讯员 宋豫 王香菊)因行车让路与人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并将他人头部打伤的被告人朱某,犯故意伤害罪。9月28日,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70000元。
被告人朱某,系新野县汉华街道人。 2016年1月8日晚10时许,在新野县汉城街道办事处自由市场二工局家属院门口,被告人朱某和李某(另案处理)因行车让路与被害人庄某发生争执,继而厮打,致使庄某受伤。经鉴定,庄某头部的损伤为轻伤二级;面部损伤为轻微伤。2016年4月20日,双方以70000元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朱某认罪态度好,已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以上情节在量刑时可酌情考虑。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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