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柏法院巡回法庭
原告
被告
映象网南阳讯(记者 周永生 通讯员 代凤)9月27日,桐柏县法院在桐柏县东环社区内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李某诉刘某某、赵某确认法定继承权纠纷一案。
2014年1月,赵某甲被姚某驾驶的车辆撞倒死亡,其丈夫刘某某、女儿赵某将姚某及肇事车辆投保的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诉至法院。桐柏县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经走访调查查明,死者赵某甲生前另有一成年儿子李某,与女儿赵某系同母异父的兄妹关系;且赵某甲亲生父亲赵某乙仍健在。法庭随即依法追加李某、赵某乙为原告进行开庭审理。2015年12月10日,桐柏县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向四原告共支付赔偿金310000元;被告姚某向四原告支付赔偿金42210.5元。 判决生效后,四原告按照各自的份额如数拿到了赔偿款。
可事情却并未就此结束,随着赵某甲的死亡,其与第一任丈夫马某的儿子李某、与第二任丈夫的女儿赵某及其现任丈夫刘某某之间的财产继承纠纷也随之拉开了序幕。
李某认为在其母亲赵某甲去世后,作为赵某甲的儿子应当享有合法的继承权。而被告赵某甲的现任丈夫刘某某却认为李某自小便被他人收养,一直未与赵某甲一起生活,不应继承赵某甲的财产。就收养一事,李某辩称,在其14岁时,由于当时赵某甲忙于生意,无暇照管原告,加上赵某甲又与他人另外组成家庭,遂李某一人离家出走。后来流落到了桐柏县朱庄乡,被一家李姓人家收留,改名为李某,当时李家已有一女儿,不构成收养关系,并且其长大懂事后一直与母亲赵某甲及姨、舅等亲戚保持往来。双方就自己的主张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法庭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经合议庭合议,依法确认讼争的房屋系赵某甲与刘某某夫妻共同财产。且根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李某、赵某系赵某甲子女,刘某某系赵某甲丈夫,赵某乙系赵某甲之父。赵某甲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讼争的房屋一半归其配偶刘某某所有,余下赵某甲的遗产应由其继承人平均分割。遂当庭宣判原告李某、赵某乙对争讼房屋赵某甲所占份额各享有八分之一的继承权。
由于本案中家庭关系较为复杂,为了更好地析案释法,桐柏县法院将庭审现场搬到了社区内,在断清家务事的同时起到了良好的普法效果,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进行商议
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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