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儿不养老 送儿上公堂

2016-09-28 09:20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南阳讯(记者 周永生 通讯员 宋豫 王香菊)养育子女是为了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身体不好的时候身边能有个人照顾,可是年近七旬的韩某含辛茹苦养育了三个子女,患病多年,生活不能自理,两个儿子又不尽赡养义务,无奈,韩某将两个儿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两个儿子应尽赡养义务。9月27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韩某兵、韩某勇每人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500元,今后的医疗费用凭医院正规票据由二被告各承担三分之一。

  原告韩某,系新野县人。原告韩某诉称,其与老伴共生育二个儿子和一个女儿,现均已成家。老伴于2008年去世,韩某患有肺气肿疾病多年,常年需要看病,严重时生活不能自理,虽有每月2100元的退休金,但年老体衰,需要保姆照料,退休金扣除每月支出的保姆费用1200元,剩余部分不能满足买药费用及正常的生活消费支出。自去年起,看病实际花费的6000元至今没有偿还。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每人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用,医疗费用由二被告各垫付5000元,治疗后凭票据平均分担医疗费用,二被告平均分担2015年的医疗费用6000元。

  原告韩某与李某云生育有长子韩某兵、次子韩某勇、长女韩某宇,现均已成家立业。原告于2007年退休,现每月退休金为2100元。2015年11月4日,原告因患有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住院治疗,实际花费医疗费用2085.90元。现原告以年老体弱、退休金无法满足生活消费支出为由,诉至法院,引起本案诉讼。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对韩某宇的诉讼请求。另查明,2015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为17154元。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扶助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该案中,二被告作为原告的儿子,对已无劳动能力的原告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原告要求二被告每人每月支付500元的赡养费用,参照2015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17154元,因原告现有三个子女,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二被告应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的赡养费用。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今后因病治疗支出的医疗费,因原告现有三个子女,故医疗费应凭正规票据由二被告各分担三分之一。为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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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陈丰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