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南阳讯(记者 周永生 通讯员 管银森 郭晓)出于好意将车辆借给他人,不想别人却在驾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车主更没想到的是自己竟然也要承担12万元的赔偿。2016年9月1日,唐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年2月18日19时许,被告杨某驾驶小型汽车沿唐河县桐苍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张店镇龚庄村路段时,与自南向北被害人王某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致原告付某受伤,王某死亡。该事故经唐河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杨某负事故的全责,王某、付某无责任。
在审理中,法院查明,肇事车辆车主为甘某,甘某在购买车辆后,既未参加年检,也未购买交强险,且明知肇事人杨某未取得驾驶资格,还将车辆转借,其本身也存在过错,亦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车主甘某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负有为该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义务,但他却未履行投保义务,所以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唐河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对被告甘某作出判决:被告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事故车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同时案件受理费也由被告甘某承担。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条例》均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即机动车车主应当为车辆购买交强险。投保交强险系车主的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随车辆实际使用情况而转变。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再由当事人依法分担。本案中,车主甘某未投保交强险,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致使原告无法得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其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应当由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人即本案甘某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
本案法官提醒广大车主:不要随意出借车辆,同时也要按规定投保交强险,千万不要心存侥幸。交强险系为保障机动车所有人与道路通行者的合法权益而设,且保费低廉。投保交强险不仅能切实有效地保护道路通行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更能分担车主的风险。广大车主应按规定投保交强险,有效分散潜在风险,切勿心存侥幸,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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