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南阳讯(记者 周永生 通讯员 丁清凌)在未获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前提下,擅自在普通食品中非法添加名贵中药材冬虫夏草。近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南阳某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李某退还货款23994元;被告青海西宁某天然保健虫草酒厂向原告李某赔偿十倍价款239940元。
2015年11月1日,李某在南阳某商贸有限公司处购买青海西宁某天然保健虫草酒厂生产的“冬虫夏草王清香型”酒6瓶,单价为3999元每瓶,总价款为23994元。上述商品分为内外包装,外包装盒身上标明“净含量1500ml,配料青稞酒、藏沙棘、柴杞,食品产品许可证号QS6300 1505 0001,产品标准号GB/T27588-2011,厂名青海某天然保健虫草酒厂”。内部瓶身正面标明:“鲜冬虫夏草王”几个大字,瓶身背面标明“雪线神虫,天然极品,西秀美酒,保健至尊,青海虫草”字样,瓶里肉眼可见几根冬虫夏草扎在一起浸泡在酒中。现李某主张,根据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冬虫夏草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而涉案商品属于普通配制酒,因此不能添加冬虫夏草,故诉至法院。
另查明,卫生部《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326号)中载明:“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请示》(沪食药监食安(2009)303号)收悉。经研究,《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规定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所列物品及冬虫夏草目前均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此复”。
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冬虫夏草目前属于国家禁止用于普通食品的药材,青海西宁某天然保健虫草酒厂以冬虫夏草为原料生产普通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禁止性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本案中,在涉案食品冬虫夏草酒外包装和酒瓶上,多处标明“冬虫夏草”字样,南阳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未尽到对所售商品的安全审查义务,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鉴于货款由销售者收取,故应由销售者南阳某商贸有限公司负责退还;导致食品不安全的最终原因在于生产者而非销售者,故由生产者青海西宁某天然保健虫草酒厂承担十倍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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