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南阳讯(记者 周永生 通讯员 常照军)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被劝开后仍心存怨恨,随手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砸向对方“解气”,不料把对方右手砸伤,结果因一时冲动触犯了刑律,后悔不已。近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赔偿被害人姚某各项损失9361.84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在往超市送货时,因存放货物与被害人姚某发生纠纷,后引起撕打。在撕打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用石头将姚某右手打伤。报警后,被告人张某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姚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5年9月2日,被告人张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另查明,被害人姚某于2015年7月22日-2015年8月9日在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5812.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非法损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报警后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传唤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悔过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理。被告人张某因犯罪行为给姚某造成的人身损害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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