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南阳讯(记者 周永生 通讯员 常照军)俗话说: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可这位司机却因倒车这种小事与迁怒路人,冲动之下挥拳向路人打去,造成其轻伤,结果不得不为自己的冲动行为买单。8月2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赔偿被害人张某各项损失32840.8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3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驾驶白色别克轿车在南阳市车站路与张衡路交叉口倒车时,与停在车后面骑摩托车的张某因让路发生纠纷并厮打,双方互有损伤。赵某离开后,张某持砖头将赵某车后窗损坏。经鉴定,张某右眼损伤构成轻伤一级,两侧鼻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赵某损伤为轻微伤;车辆受损价值为3463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张某在医院治疗,住院40天,共支付医疗费23265.2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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