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南阳讯(记者 周永生 通讯员 丁清凌)为了公司获得利益,未按照广告法的审查规定对接收的广告业务进行严格审查,致使多名消费者遭受损失。近日,卧龙区人民法院以虚假广告罪判处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1年3月,被告人魏某和贾某在北京市房山区注册成立某网络广告公司,由被告魏某担任总经理。2013年初至2014年9月,徐某、刘某(二人已判刑)通过该网络公司业务员李某(另案处理)发布“消渴安胶囊”药品广告。被告人魏某为了公司获得利益,未严格按照广告法关于药品广告审查的规定对徐某提供的药品广告进行审查,致使该网络广告公司通过手机凤凰网发布徐某提供的虚假“消渴安胶囊”药品广告,导致全国数千名糖尿病患者通过手机凤凰网宣传广告上所留的电话联系向徐某购买了假药。经司法鉴定,经营期间徐某、刘某销售假药的收入为2920139.31元,向该网络广告公司支付的广告费为1513003.5元。
2014年9月至2015年4月,许某、聂某(二人已判刑)等人利用网络广告平台冒用多家担保、金融公司的名义发布虚假的办理信用卡广告业务进行大量诈骗犯罪活动。其中,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许某、聂某等人利用该网络广告公司业务员白某(已判刑)向网络广告平台发布大量的诈骗广告信息以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被告人魏某未严格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对许某、聂某提供的办理行用卡广告进行审查,至案发,许某、聂某等人诈骗团伙共利用虚假的办理行用卡广告信息涉嫌诈骗200多名被害人,已查实6起犯罪事实,许某、聂某等人共计向该网络广告公司支付广告费175753.73元。
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作为网络文化传播广告公司直接责任人员,为获取利益,而未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对公司接收的业务进行审查,致使犯罪分子利用该公司发布网络广告信息对商品作虚假宣传,造成消费者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广告罪,依法应予惩处。依据相关法规,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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