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南阳讯(记者周永生 通讯员 常照军)三人拿着盗窃而来的电瓶、电缆到废品收购站卖废品,收购站老板明知是偷来的赃物,却为一己私利仍购买,结果被惩罚。6月30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盛某某单处罚金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8日晚,苏某某、李某、李某某(三人已判刑)窜至镇平县,由李某负责望风,苏某某伙同李某某将该县一工地的机械上长约10米电缆盗割走,后将电缆拉至南阳市卧龙区被告人盛某某所开的废品收购站,盛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以24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35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苏某某、李某、李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
被告人盛某某辩称:“2014年8月份的一天早上,我在院子里哄儿子,这时候进来两男一女三个人,两个男的手里拎着两块电瓶和一捆铜电缆过来卖,卖完就走了,当时也没有想到是别人偷来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盛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上交罚金,法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被告人盛某某因贪小便宜被惩罚,差点给自己带来了牢狱之灾。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类似的事情,面对他人盗窃而来的手机、电动车、摩托车等物品时,千万莫因价低而去购买。拒绝购买来历不明的物品,并及时报案,不仅能堵住销赃渠道,更能让不法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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