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南阳讯(记者周永生 通讯员 常照军)虽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在讨债过程中切不可采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其他暴力手段,否则如果构成犯罪的,将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那样就得不偿失了。6月30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日,被告人韩某因债务纠纷与李某、郑某一起将被害人李某某由山东省聊城市带至河南省南阳市。当天晚上,韩某伙同被告人郭某某、郭某将李某某带至南阳市某宾馆913房间,由韩某、郭某某、郭某轮流看护并限制李某某单独外出至2015年9月4日中午。2015年9月4日下午,韩某、郭某某、郭某、郭某甲(另案处理)又将李某某带至南阳市某酒店2号别墅,由韩某、郭某某、郭某轮流看护且禁止李某某单独外出至2015年9月5日。2015年9月5日14时30分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在某酒店2号别墅内,将被告人韩某、郭某某、郭某抓获。
另查明,2015年9月6日,被害人李某某写出了谅解书,对三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郭某某、郭某因债务纠纷不能冷静处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郭某某、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其次要作用,可从轻处罚。被害人李某某欠债不还,存在过错。鉴于,案发后,三被告人均认罪悔罪,且与被害人达成了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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