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南阳讯(记者 周永生 杜明 通讯员 宋豫)眼下,即将进入小麦收割高峰期,大型收割机作业较为普遍。5月10日,新野县人民法院便审结了一起驾驶收割机收割小麦操作不当,在倒车过程中将人撞伤担主责,在收割机作业时,擅自进入作业区,致其自身损伤负次责的典型案件。
案情:
原告张某妞(新野县上港乡港南村人)与被告关某锋(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被告陕西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为健康权纠纷引起的赔偿案。原告诉称:“2015年5月25日上午9时许,被告关某锋驾驶农用联合收割机为我收割小麦时,操作不当,将我撞伤。后我到新野县人民医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43141元。现请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1项共计122461.12元。”
2015年5月25日上午8时左右,被告关某锋驾驶陕0151422联合收割机在新野县上港乡岗南村2组收割原告张某妞的小麦,倒车时将在联合收割机后的原告撞伤。当天,原告即被送往新野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1、左胫骨粉碎性骨折,2、左跟骨骨折,3、左足1234跖骨骨折脱位,4、右三踝骨折并踝关节脱位,住院34天,支出医疗费43141.37元。2016年2月15日,经南阳万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妞右胫腓骨下段骨折术后属十级伤残,左足多发跖骨骨折、关节脱位术后目前的状况属十级伤残,支出鉴定费700元。
另查明,陕0151422联合收割机在被告陕西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投保有农机安全互助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意外伤害责任医疗费用补偿限额为8000元、身故、残疾补偿限额为70000元,互助期限自2015年5月9日至2015年11月30日。2015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0853元。事故发生后,被告关某锋已赔偿原告3000元。
评析:
公民依法享有身体健康权。本案中,被告关某锋驾驶收割机作业时,安全意识淡薄,在对周围环境观察不清的情况下倒车,将原告撞伤,其应对原告的损伤负主要责任。原告在收割机作业时,擅自进入作业区,致其自身损伤,具有一定的过错,应负次要责任。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由被告关某锋承担70%的责任,原告承担30%的责任。原告诉称被告关某锋应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的意见,该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的各项费用,应以该院确定的数额为准,关某锋应赔偿原告共计63699.13元。
因被告关某锋驾驶的陕0151422联合收割机在被告陕西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投保有农机安全互助保险,该协会应当按照关某锋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按照互助单约定的限额替代被告关某锋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现原告请求该协会在补偿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故应由被告陕西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在该互助保险第三者责任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限额内补偿原告8000元,身故、残疾补偿限额内补偿原告14586.43元,扣除该公司补偿的费用及被告关某锋已赔偿的3000元,被告关某锋应再赔偿原告38112.7元。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判决被告陕西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补偿张某妞22586.4元,被告关某锋赔偿原告张某妞3811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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