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六旬老人看病双目被治残 女法官调解维权

2016-05-10 11:49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南阳讯(记者 周永生 通讯员 宋豫 王海英)5月9日,新野县法院女法官耐心、细心地化解了一起因医疗事故致人双目残疾所引发的赔偿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当庭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于5月21日前一次性赔偿被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2项共计775000元,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原告刘某珍,68岁,系新野县汉华街道湍口社区人。被告新野县某医院。2014年8月15日,年近七旬老人刘某珍因双眼白内障入住被告处行“双眼PHACO+IOL植入术”。后转到河南省人民医院行“左眼前房冲洗+玻璃体切割+硅油填充术”。共住院73天,原告支出医疗费39031.48元。2015年4月8日,经南阳市医学会鉴定,被告存在医疗过失行为,构成二级甲等医疗事故,被告负主要责任。

  2015年4月27日,经南阳市溯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双眼损伤属一级伤残,部分护理依赖。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2项共计900879.78元。

  诉讼中,原告对南阳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及南阳市溯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不服,申请重新鉴定。2015年12月3日,经河南省医学会重新鉴定,构成二级甲等医疗事故,被告承担完全责任。2016年3月4日,经襄阳公正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原告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案件受理后,女法官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冒着炎热的天气多次走访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所等权威部门,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征求医疗专家的意见。在掌握了大量证据的情况下,依法对当事人双方进行摆事实,讲法律,讲道理,依照国家伤残程度的赔偿标准,耐心细致的做原被告法律思想工作,经过长达一天的工作,终于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上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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