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南阳讯(记者 周永生 通讯员 胡学朋)两个人合伙做生意应当是齐心协力,共同劳动,共负盈亏,共担风险,也就是说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的。但是有福享福,有难不担当是法律不允许的。近日,社旗法院审结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被告谢某向原告王某支付应承担的债务10815元。
基本案情:
2014年春,社旗县的谢某和王某以2.7:3.5的出资比例合伙购买了价值6.2万元的一辆重型货车从事运输经营活动,双方未约定合伙债务的承担比例。因谢某不会开车,因此每次出车都是王某开车,谢某随着负责押车。2014年8月份,双方按出资比例对上半年的盈余进行了分配。2014年10月30日晚18时40分左右,王某驾驶该车辆行驶至社旗县郝寨镇小高庄时,与在公路上步行的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法院主持调解,王某共赔偿死者李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1万元整,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判处缓刑。因该车在保险公司购买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该事故发生后支付王某保险金111520.98元。对于多出的债务98479.02元,王某认为因二人合伙购买了重型货车,且该交通事故发生在双方合伙期间,谢某应按照出资比例承担一部分债务。谢某认为,发生交通事故时是王某在开车,王某应承担多出部分的损失,且王某赔偿死者李某家属所出的钱,是王某为减轻自己因交通事故逃逸的犯罪刑罚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而额外支付的费用,与合伙经营无关,故不应承担任何的费用。双方为此产生争议,于是王某将谢某诉至法院,酿此纠纷。
法院判决:
社旗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谢某向王某支付应承担的债务10815元。
法官说法:
个人合伙是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组织形式。在本案中,王某和谢某合伙购买车辆从事经营活动,双方应对合伙经营期间产生的合理损失对外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出资比例分担。二人在合伙期间,合伙车辆造成他人死亡产生的赔偿费用系原、被告从事运营活动期间的合理损失,应由二人按照出资比例合理负担。超出合理部分的损失,系王某为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减轻自己的刑事处罚,以个人名义与被害人家属达成的赔偿协议,不属于合伙人在合伙经营期间的亏损额,故应由王某个人承担。法院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相关新闻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