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记者 孙喜增 杜明 通讯员 宋豫 张平德)替人要账要合法,非法拘禁伤害他人身体的被告人杨某良、魏某成、向某华犯非法拘禁罪,12月8 日,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杨某良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魏某成、向某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杨某良等人与被害人张某甲以105000元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三被告人,均系湖北省襄阳市人。2014年3月,新野县新甸铺镇新南村村民张某甲从湖北龙楚达机械销售公司以分期18个月付款的方式购买铲车一辆,同年8月将此铲车借给新甸铺镇魏湾村的沙场使用。同年8、9月,因张某甲没有按时按揭付款,湖北龙楚达机械销售公司覃某(另案处理)以张某甲违约为由,委托被告人杨某良将张某甲的铲车收回,9月27日支付给被告人杨某良25000元费用。9月30 日凌晨1点30分许,被告人杨某良纠集被告人向某华、魏某成等人,携带钢管等工具,分乘两辆车,经事先踩点后进入新甸铺镇魏湾村沙场,为防止沙场看守人员反抗、报警,将沙场人员庞某、李某、张某甲殴打、捆绑,蒙面后挟持到一辆车上,强行将张某甲三人拉至S103省道新野至襄阳段刁河桥附近放下,随后驾车逃离。经鉴定,杨某良头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肢体部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杨某良等人与被害人张某甲以105000元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伙同他人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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