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记者 孙喜增 杜明 通讯员 赵会平)天上不会掉馅饼,即使掉下也是陷井,这对家住新野县的翟某甲、翟某父子来说是再恰当不过了。价值4000多元的摩托车,1200元就能到手,明知其中有原因,但为贪便宜,还是没有经得住诱惑,谁知车到手自己和家人却犯了罪,翟某和其父亲翟某甲分别被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人民法院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3000元、1000元。介绍人翟某某也以该罪被判处罚金2000元。
2013年春节前后的一天,在湖北省襄阳市二汽附近,被告人翟某经被告人翟某某的介绍,以1200元的价格从一陌生男子手中购买一辆红色豪爵摩托车,其父被告人翟某甲在明知该摩托车来源不明的情况下仍进行使用。经查,该摩托车系胡某某于2013年2月1日凌晨在湖北省襄阳市大石桥社区家中被盗车辆。经鉴定,该涉案摩托价值4800元。被告人翟某、翟某某分别于2015年4月14日、5月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翟某、翟某某、翟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介绍、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均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翟某、翟某某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系自首,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案发后,涉案摩托车已退还被害人,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遂对三人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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