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中院新闻发布会
映象网讯(记者 房松玉 杜明 通讯员 王彬) 7月23日,南阳中院召开“公布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暨发布失信人名单”新闻发布会。
南阳中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丁建民,在会上不仅公布了本地区四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还传达了最高院7月21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有关解释及精神。
据了解,南阳中院在最高院发布规定之前,就已经在南阳地区处理过多起关于“老赖”的典型案例,如内乡、淅川、镇平、宛城此前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例。此次最高院发布决定,无疑是在南阳法院惩戒失信人方面,更加“如虎添翼”。
丁建民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有两个方面是亮点。
首先是,在以往规定的让“老赖”出不了国境、上不了飞机、坐不了软卧、得不到贷款、住不了星级宾馆、购房购车上不了户的基础上,增加了禁坐高铁动车的规定,通过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挤压“老赖”的生存和经营空间。而且,“纳入是常态,不纳入是例外”的原则确立后,这些“老赖”只要被纳入“黑名单”,相关失信惩戒措施就会如影随形,步步制约其前行,再也无法过着那种“欠着巨款纵情挥霍”的“潇洒”日子。
然后是,解决拒执罪“立案难”的问题,提高适用拒执罪的可操作性,用刑罚震慑“老赖”。尽管刑法关于拒执罪的规定早就存在,但实际中对“老赖”按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多见。法律对拒执罪的规定较为笼统,侦查机关在立案标准不清晰的情况下,对打击拒执行为的积极性并不高。有些“老赖”甚至认为,不还钱最坏的结果就是司法拘留,因而抱着不还钱“大不了拘留十五天”的想法来对抗执行。
如今,拒执罪的标准已很清晰,只要符合《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八种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就应立案侦查。
此次司法解释还赋予了申请执行人自诉的权利,只要申请执行人认为“老赖”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提出控告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以拒执罪追究“老赖”刑事责任。
最后,丁建民还介绍到,中院会按照省法院要求,借鉴外地法院经验,结合南阳法院实际,近期将与市检察、公安机关联合出台打击拒执犯罪的意见,移交一批涉嫌拒执罪的案件,另按照自诉程序追究一批拒执犯罪的刑事责任。
专家解读:
就此次发布新规,本网记者采访了南阳理工学院文法学院教授齐喜三,齐教授表示:此次发布有新意,首先在乘坐交通工具方面有变化;对被执行单位的负责人也增加了相应范围,原来没有实际控制,现在有了实际控制;并明确划分了公私消费的界限,如果“老赖”是因公消费,将会受到惩罚。
其次,新规对全国“老赖”的限制范围也越来越窄,同时也是对现施法规的一种修正,也是对现在“老赖”的一种威慑,一旦他们不履行债务,将会受到相应的限制令,能够起到威慑作用,但其作用可能并没有老百姓的期望值那么高。
另外,在新的修定法规实施过程中,阻力可能要相应多一些。比如,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界限相对模糊;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高的标准是什么;限制消费令实施过程中,“限制消费期间”怎么界定,是不是把债务还完了,就撤销限制消费;在技术方面,可能也要受到一些阻力,目前国家信息体系不完善,按第三条规定,“老赖”的基本信息,现在必须给交通、旅游、饭店、私立学校、保险公司、不动产管理公司对接,因为不动产在全国都难以量化;最后是,若发现“老赖”肆意消费,我们向法院提出申请之后,法院多久能发出限制消费令,或者通知我们申请达不到发出限制消费令的标准。
最后,齐教授讲到,如果今后一个人就一张卡,把基本的信息和医疗、保险、工资、存款、银行、交通、购物等,连结在一起,那么问题可能就相对好解决了。
十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胡宁,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50万元及利息,执行法院方城县法院。
白春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39万余元,南阳进通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执行法院唐河县法院。
王英杰,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贷款17万元及利息,执行法院桐柏县法院。
魏留海,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221.99万元及违约金和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万余元,执行法院桐柏县法院。
宋洪文,与原审被告陈文娟应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157万元,执行法院宛城区法院。
南阳盛阳激光设备有限公司,法人孙好雨,与胡彩霞、王建旺支付申请执行人405.5万元,执行法院南阳中级法院。
四川省鑫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人曾鑫,应偿还申请执行人876.2557万元,执行法院淅川县法院。
新野县金园建材厂,法人高祖英,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98万余元,执行法院新野县法院。
淅川县兆鸿电冶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柯海金,应偿还申请执行人265.6万余元及利息,执行法院淅川县法院。
刘守庆,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款118.8万余元及利息,执行法院方城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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