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法院深入企业调研 助力经济快速发展

2015-07-02 08:19 来源:映象网

淅川县人民法院整治企业周边环境座谈会现场

淅川县人民法院整治企业周边环境座谈会现场

  映象网南阳讯(记者 房松玉 通讯员 杨建敏 张长海)针对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现象,为给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6月29日,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少审庭的法官们来到淅川县九重工业园区就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一案进行回访,并与企业代表座谈。

  2014年初,家居淅川县九重镇的王某同父亲王某某(另案处理),以每月两万元的价格从湖北丹江口市租来一辆货车,通过他人介绍在该镇某公司从事拉炭粉生意。为了赚更多的钱,同年3月王某某将这辆租来的货车开到邓州一汽车修理厂进行改装,在货车底板加装整体的夹层水箱,并设置了暗阀门。随后,王某或王某某在每次开车进厂拉炭粉之前,都会先在水箱里加满水,空车进厂过磅后车上装满炭粉,再找个没人的地方将夹层水箱里的水全部放掉,最后出厂过磅。这样,每次一车可以多装大约3吨的炭粉,额外赢利1300元左右。

  2014年6月11日,公司在组织人员对厂内的运输车辆进行复磅检查时,发现了王某某的货车改装一事,其本人对此事予以承认。公司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要求依法追究王某的法律责任。同年8月8日,王某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3月至6月之间,王某驾驶车辆以“冲磅”的形式,先后15次盗窃该公司炭粉大约51吨,按销售价每吨500元计算,总价值约为25500元。案发后,王某家人主动与淅川县某公司协商,并支付了6万元赔偿金,取得谅解。另查,2012年10月30日,王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淅川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并已赔偿受害方损失,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但鉴于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法实行数罪并罚。为保护企业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淅川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据了解,自5月份以来,该院已先后5次组织11名法官深入企业,通过上门走访调研、宣讲法律知识、接受法律咨询等方式,共巡回办案3起,接受法律咨询74人次,发出司法建议6条,以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为企业排忧解难,受到了企业的欢迎和好评。

责编: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