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醉汉酒驾造二死一伤 取得谅解获宽大处理

2015-04-22 08:42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南阳讯(记者房松玉 通讯员冯云虎 江海洋)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就为醉酒驾车,可喝酒后酒精含量为193.44mg/100ml还敢驾车,结果造成二死一伤,悔之晚矣。4月21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3年11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醉酒后驾驶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内乡县湍东镇某路段时,与同向在前的步行人张某、张某某、刘某相撞,造成张某、张某某因伤抢救无效死亡,刘某受伤,车辆有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路人报警,被告人周某在现场等候时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周某经抽血化验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93.44mg/100ml。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夜间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确保安全,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民事部分,被告人周某在强制险范围外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86万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未确保安全,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属于刑法规定的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因缺乏投案的自动性,依法不能认定自首,但根据其情节在量刑时酌情考虑;且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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