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禁放区域:北至永登高速;西至西迎宾大道;南至新311国道;涡河以南东至太清宫镇境内的犹龙路(往南延伸至新311国道),涡河以北东至东迎宾大道(辅仁大道)。
二、非禁燃禁放区内的禁燃禁放场所:
1.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2.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博物馆;
3.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输变电设施及水、电、燃油、热力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4.客货运站、主次干道、桥梁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大型体育场所、大型(密集)商业场所;
6.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消防重点单位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禁燃禁放区内、非禁燃禁放区内的禁燃禁放场所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四、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燃放活动应依法取得公安部门许可,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燃放。
五、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公安、安监、城管、环保、工商、消防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监督劝阻或向公安、安监等部门举报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行为,对举报真实的,给予适当奖励。举报电话:110(公安)、12350(安监)。
七、本通告自2017年1月11日起施行。
鹿邑县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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