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利区首例拒执犯罪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7-02-27 09:39 来源:映象网

  【案情回放】2013年12月初,吉利区东寨村村民张某某受雇到南陈村民王某某在孟津县城关镇孙沟村开办的沙场上班,负责开票、收款等工作。12月11日早,张某某在临近沙场的公路上清扫沙子时,被一辆轿车(逃逸)撞伤,造成左腿、右胳膊等多处骨折损伤。就受伤赔偿事宜,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张某某与王某某对簿法庭。经过一审、二审等程序,2015年6月19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洛民终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某支付张某某65200.37元。

  判决生效后,王某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公诉机关指控:法院于2015年9月7日已将王某某名下豫CKM***号汽车查封,2015年10月17日上午,执行人员在区河阳路与世纪广场交界处路口找到王某某及其汽车,工作人员向王某某出示证件并向其送达(2015)吉民执字第28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等诉讼文书,但王某某拒不签字,在执行人员告知其汽车已被法院查封情况下,仍然强行驾驶车辆逃窜,并于2016年将该汽车抵押于他人。被告人王某某为逃避法院执行,于2015年7月9日与其前妻何某某(2009年1月8日离婚)签订《离婚补充协议》并公证,将其名下位于吉利区人民路36号康乐新村2栋1-302号住房无偿过户给何某某。2016年3月2日将其名下位于洛阳市中州路中段605号中州国际1栋2单元802号二室二厅原购房价格341537元的房子以110元的价格卖给其儿子,交易价格明显偏低。致使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可,可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王某某当庭认罪服法,未提出上诉。

  【法官的话】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本案为吉利区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被告人王某某为逃避债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后,转移已被依法查封的财产,低价转让其合法财产,致使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于是触犯了刑律,受到了惩罚。此案的依法审判彰显了人民法院打击老赖、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坚强决心。(陶良良 陈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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