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洛阳讯(记者 徐孟国 通讯员 李向前)12月27日上午,吉利区人民法院就“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该院新闻发言人、副院长卢致远介绍了2016年吉利区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情况,执行局局长李卫勇通报了两起典型执行案例。
案例一:孟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孟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拘留十五天,后又因孟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依法被刑事拘留。
基本案情:申请执行人贾某某与被执行人孟某离婚纠纷一案,吉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306民初459号民事判决,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贾某某抚养,被告孟某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并对二人财产作出分割,被执行人孟某补偿申请人75000元。判决生效后,孟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贾某某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孟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孟某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既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孟某无银行存款,名下有两辆车,法院对这两辆车进行了查封,但车均未找到。被执行人孟某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6年12月16日被司法拘留15日,12月19日申请人贾某某向本院递交刑事自诉状,本院于当日受理,并向尚在拘留所的孟某送达了应诉通知书,第二天孟某的母亲得知情况后,主动来到法院,与申请执行人贾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代替孟某一次性缴纳执行款75000元,现该案已履行完毕,申请人贾某某于当日撤回刑事自讼。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孟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生效判决,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在申请人依法提出刑事自诉后,被执行人慑于压力,由其母亲代为履行了义务。在这里,我也提醒申请执行人,必要时要拿起法律赋予的权利,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二、陈某某、范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陈某某、范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不仅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一直在外躲避债务,后迫于被拘留的压力,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先期向法院缴纳5万元执行款。
基本案情: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范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吉民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判决陈某某、范某某偿还马某某借款185万元。判决生效后,陈某某、范某某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马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既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也无车辆,且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两被执行人便联系不上,长期躲避在外。后申请人提供了被执行人范某某线索,法院执行局干警连夜出动将范某某抓获,因范某某无履行能力,由范某某劝说陈某某主动到法院履行判决义务。但陈某某来到法院后,仍然不不履行还款义务,之后,法院依法作出拘留决定。在法警将陈某某押上警车的时候,被执行人妥协,与申请人达成还款协议,让其朋友送了5万元执行款,承诺剩余欠款随后分批偿还。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陈某某、范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虽未被实际拘留,但法院充分向二人讲明了藐视法律的后果,让二人认识到了不履行义务的严重性。在这里,我郑重警告那些企图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生效判决裁定必须执行,试图逃避执行、抗拒执行是没有出路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希望能认清形势,主动履行义务。
吉利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李卫勇介绍说,今年以来,我院先后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61条,发布限高令50人次,限制出境2人次,采取司法拘留20案21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人,当事人采取刑事自诉方式追究刑事责任10人,逮捕2人,形成了打击“老赖”的天罗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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