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洛阳讯(记者徐孟国 通讯员苏晓光)法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有能力偿还却拒不履行。10月18日,宜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拒执行罪刑事自诉案件,李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1月22日,宜阳县李某驾驶小型客车在韩城镇仁厚村路段,与村民尚某相撞,造成尚某受伤住院。同年10月,尚某向宜阳县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宜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李某赔偿尚某全部经济损失57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李某将自己所有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过户给他人。在执行期间从事运输工作有固定收入,但一直未能履行法定给付义务。尚某追偿无果后,以自诉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追究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
宜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后,认为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由于李某在案发后与尚某达成和解,并且已经实际履行,尚某对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宜阳县人民法院判决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据此案审判长董兵介绍,如果对方拒执行,老百姓提起自诉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凡具备以上两个条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立案标准的,将会予以立案受理。
据悉,截止2016年9月底,洛阳两级法院共计收案13862件(含旧存),结案标的450156.70万元。目前两级法院共判决拒执罪40件,其中自诉案件14件,公诉案件26件,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18096条。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李烽局长表示:从2016年初开始,洛阳两级法院联合公安、检察机关开展了专项打击拒执罪活动,充分利用刑事自诉案件加大打击力度,使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得以惩治。
相关新闻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