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洛阳讯(记者徐孟国 通讯员赵越)近年来,洛阳全市法院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全面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自2014年9月洛阳中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以来,全市法院共审理环境资源类一、二审案件476件。其中,民事案件192件、刑事案件161件、行政案件123件。
为有效打击滥伐林木、污染水源等违法犯罪活动,促进环境资源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态环境合法权益。6月1日上午,洛阳中院通报了3起环境资源类典型违法案件。
案例一:关某某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3月份,被告人关某某通过刑某租赁杨佰温位于孟津县朝阳镇杨凹村的闲置养猪场,利用废机油开展炼油活动,被告人关某某在生产过程中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举措,将土制加热炉产生的废油、废水及残渣排放到场内的渗坑内。2014年4月29日,孟津县环保局接群众举报对该炼油场所进行检查,并提取生产废水、渗坑内残渣、废油送检,经黎明化工研究院新材料化工检测中心检测,其渗坑内残渣的主体成份定性为矿物油,检测出:铅含量19.2mg/kg、六价铬含量13.7mg/kg、砷含量0.63mg/kg。在送检的废水、废油中未有以上成份检出。另外,在送检的废水、废油和残渣中还检测出了苯、甲苯、二甲苯和苯并芘成份。
(二)判决结果
被告人关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孟津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关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检察院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适时介入侦查,依法引导取证,加强跟踪力度。法院依法审判,做出判决,惩治了犯罪分子,对污染环境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法院还专门分析了环境污染案件的特点、原因、危害,并提出了对策和建议,引起政府高度重视。案件宣判后,环保部门加大了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查处,以最大力度保护居民的生产、生活环境。
案例二:徐某某滥伐林木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2月14日至2月18日,被告人徐某某单独到栾川县庙子镇街上村竹园沟组小竹园沟阴坡的自家林坡上砍伐栓皮栎和刺槐,并打截成原木。同年3月9日至10日,被告人徐某某雇佣本组村民马某某、高某某、苏某某、闵某某等四人将其砍伐后打截的木材从坡上背运至自家门前堆放。2015年3月12日,经栾川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鉴定,该案涉案木材共计386根,树种均为栎类和刺槐,立木材积14.8549立方米。
(二)判决结果
栾川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徐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涉案赃物由栾川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处理。
(三)典型意义
林木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在净化空气、调节气候、涵养水源、防止水土流失等方面均有着重要作用。被告人徐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但被告人徐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依法判处罚金。人民法院对此类毁林行为进行打击,可以有效保护林木资源的生长,对于维护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同时通过该案的审判也达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案例三: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9月至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伊川县平等乡平等村洛栾快速通道东侧,向农户非法征用耕地用来取土挖沙,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经鉴定,王某某毁坏的耕地有15.5亩,全部为基本农田,后原被破坏耕地已被黄土覆盖。
(二)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
(三)典型意义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随着城镇建设的日益发展,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土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的用途,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或者排泄废弃物等行为屡见不鲜,对此类行为应依法惩处。该案的办理对广大人民群众有一定的法律宣传教育意义,教导群众知法守法,以减少这类案件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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