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
映象网洛阳讯(记者 徐孟国 马晓飞 通讯员 赵越)4月29日,记者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获悉,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这是该法实施24年来首次大修,其中新增改的可诉条件无具体行政行为限制、被诉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等内容,对于行政诉讼实践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日后“民告官”也不难。
起诉一律接收起诉状
记者了解到,为了解决行政诉讼的立案难问题,切实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此次修法明确规定,对于起诉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当场判定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判断。仍然不能判断的,也应当先予立案,立案之后再作进一步的审查。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
此外,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去掉了“维护”二字,将行政诉讼法彻底修改为一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法律。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洛阳中院行政庭法官张艳红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效果很好,因此,此次修法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写进了法律。
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诉讼,审判实践中“告官不见官”的现象很突出,鲜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原告意见很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一方面可以让老百姓知道领导对他的这个案件很重视,能够平息原告心中的怨气,缓解官民矛盾;另一方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可以提高他们依法行政的观念,能够及时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可有效提高行政机关执法水平;第三个方面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对有些问题可以当庭做出决定,有利于争议的及时解决。
此外,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还通报了2014年全年洛阳市两级法院一审行政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同时指出实施异地管辖后,2014年8月至2015年2月以政府为被告的案件行政机关败诉率为15.79%,相比2014年1至7月行政机关14.0%的败诉率上升了1.79%,异地管辖在排除地方干扰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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