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干活意外伤人 到底谁赔要看“关系”

2015-09-29 15:18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开封讯(记者 崔学庆 通讯员 解树洲)2015年6月,祥符区农民齐留根欲将自己地里的12棵大桐树伐掉,便把这个活儿以1100元的价格包给了邻村善于伐树的周立春。伐树不是一个人的活儿,周立春又叫上本村的张志、刘广帮忙,并谈好了由周立春每天支付二人二百元作为报酬。在伐树的过程中,张志被坠落的大树枝砸倒在地。周立春和刘广当即将张志送到医院治疗,张志在开封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18天,花费医疗费1.9万元。

  后因赔偿问题,张志与齐留根、周立春谈不拢,于是张志将二人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赔偿自己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4万余元。张志认为自己是周立春叫来的、为齐留根伐树,二人应该赔偿自己的损失。

  开封市祥符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张志与周立春是雇佣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张志与齐留根成立承揽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定作人齐留根没有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张志的要求于法无据。

  2015年9月28日,祥符区法院判决周立春赔偿张志各项损失31000元。

  法官说法:本案涉及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两种容易混淆的法律关系,雇佣合同是指受雇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雇主接受雇员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承揽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1)、雇佣合同是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2)、雇佣合同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受雇佣人的支配,在工作中须听从雇佣人的安排、指挥;而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例如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进程可自行决定。(3)、雇佣合同中的雇主一般要为雇员提供场所、劳动工具和设备,但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一般是自备工具;(4)雇佣合同中的雇员通常以工作时间的长短作为领取工资的依据,且领取工资的方式比较固定;而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的报酬则以工作效果来判断,承揽人领取报酬比较自由,通常是一次领取。

  在雇佣合同中,雇主对雇员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只要雇员在工作中因工遭受伤害,雇主就应给予赔偿,雇主不存在免责事由;承揽合同归责原则属于过错责任,承揽人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或自身损害的,定做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定作人只对违反合同约定,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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