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开封讯(记者崔学庆 见习记者冯站星)被告人夜晚驾驶重型车辆与道路上行驶的拖拉机相撞,当场造成两被害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被告人悔罪,积极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9月7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沈宽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刑罚。
2014年6月20日23时许,在开封市鼓楼区茶庵村段开尉路上,被告人沈宽驾驶车牌号为豫J40***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豫JF5**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与前方在机动车道上行驶的张胜驾驶的四轮拖拉机(乘坐人张林)车厢尾部相撞,造成被害人张胜、张林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沈宽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沈宽同车司机曹兵拨打了122事故报警电话,被告人沈宽在事故现场等候公安机关的处理,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事故发生的经过后在逃。2014年4月11日,濮阳市范县濮城派出所根据举报,发现被告人沈宽在范县濮城镇西环路出现,濮城派出所在接到举报后将被告人沈宽抓获,并于当日羁押。于2015年4月1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南苑分局刑事拘留。后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沈宽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车牌号为豫J40***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豫JF5**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登记的所有权人为濮阳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两位受害人家属已经依法通过诉讼途径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赔偿款共计82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沈宽的家属对两位被害人家属又进行了补偿,补偿款共计25万元(两位受害人家属一家各一半)。被告人取得了两位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宽驾驶非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告人沈宽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沈宽家属在事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补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沈宽的辩护人称其应认定自首的理由,根据法律规定,自首是犯罪的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沈宽投案后又逃跑,之后被公安机关依法通缉,最后被抓获归案,说明其不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审判,故不能认定为自首。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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