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执行检察局研究案情时的情景
映象网讯 (记者 张晓辉 通讯员 王飞 李赞谋)2013年1月1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新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更多的监督职责,如:在监管活动中增加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职责;在刑罚执行监督中增加了对死刑执行临场监督、财产刑执行监督职责;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刑罚变更执行活动中增加了同步监督职责;在特别程序中增加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职责等。这些职责有的是第一次在刑事诉讼法层面上明确的,有的以前虽有规定,但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监督的内容、方式和要求有了新的变化。三门峡市检察机关顺应这些变化,积极整合资源、强化职能、积极探索刑事执行检察业务带来的考验和挑战。
2014年,是三门峡市检察机关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规范化建设颇为丰收的一年,7个派驻检察室中有3个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表彰为“一级规范化检察室”,有4个被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表彰为“二级规范化检察室”。荣誉的背后映衬着他们恪尽职守、不辱使命的努力,也折射出在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他们更多监督职责的有益探索。
羁押必要性审查监督更趋人性化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检察机关根据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证据的收集固定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态度等,审查其是否具有再次犯罪或者妨碍诉讼的危险性,如果对其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是否足以防止发生这种危险性,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继续羁押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据三门峡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局长张红军介绍,通常情况下,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启动主要有三种方式,即:依职权启动审查程序,依申请启动审查程序,依交办、建议等其他缘由启动审查程序,具体方式包括调查式审查和听证式审查。
2013年4月,义马市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对在押人员进行例行审查时,发现在押人员崔某某入所后,先后两次因心脏病出现心慌、胸闷、气短、上肢麻木、大汗淋淋、面色苍白、血压升高现象。经调查,崔某某曾在北京市安贞医院做过心脏主动脉修复手术。再次与崔某某约见座谈时,对其手术伤痕进行了拍照取证,后通过与崔某某妻子谈话,了解其在家中的身体状况,制定了详细的调查报告,分析认为崔某某的犯罪性质系故意伤害(轻伤),且已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符合非羁押诉讼的条件,经层报审批建议变更强制措施,遂对崔某某变更为取保候审。
监督服刑犯安全转移
相关新闻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