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 (记者 张晓辉 通讯员 贾自滑)滑县老庙乡的郭某为朋友侯某顶替交通肇事,不想顶替未成,还给自己招来了牢狱之灾。
2015年3月16日19时许,滑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值班民警接到报案,在县道史(固)老(庙)公路万古镇双井村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肇事车辆逃逸。
接到报警后,交警大队民警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勘查。据现场目击者反映:肇事车辆为一辆重型自卸货车,沿路向东行驶,由于天色较晚,路上人少,没人记住车辆号牌号码。按照目击者提供的线索,民警迅速展开调查,从车辆可能驶来的方向,一路沿县道公路走访,调取沿线监控视频资料。经过连续3天的走访,调取观看沿途监控视频100多个小时、照片近万张,最终确定豫EHR528重型自卸货车有重大嫌疑。根据这一线索,民警锁定货车车主为滑县老庙乡的郭某。
此时,郭某主动到交警大队投案,并向民警供述了肇事经过,然而交警勘查到肇事车辆修复的地方与郭某供述的碰撞痕迹有部分不相符,这引起了民警的警觉怀疑,再次对郭某进行询问时,郭某的回答更加前言不搭后语、漏洞百出。于是民警耐心地对郭某进行思想教育,郭某最终卸下心头包袱,向民警讲述了货车肇事司机为侯某,自己包庇侯某的过程。
据郭某讲述,事故发生后,侯某驾车逃逸,当天晚上,侯某找到郭某让其顶罪。因为郭某、侯某是朋友,且感情深厚,郭某小孩已经成家,侯某还有一个小孩未成家、家庭负担较大,为了“兄弟情义”, 郭某替侯某承担起了事故责任。
可二人没有想到的是民警办案细致入微,不放过任何一丝的疑点,侯某终究没有逃脱。更令他们意想不到的是郭某也会以为包庇侯某而招来牢狱之灾。
目前,侯某涉嫌交通肇事罪、郭某涉嫌包庇罪分别被执行逮捕。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相关法律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做假证明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这个案件中,郭某为了朋友之情,为了兄弟之义,顶替侯某承担交通肇事责任,从道德人情的角度来说也无可厚非,在中国古代刑法中也曾有“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就是说在古代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我国现行法律中的包庇罪,无论是不是亲人、朋友,只要具有包庇行为的,一律按照包庇罪论处。
从情理来看,包庇的主观目的是为了自己的亲人、朋友免于惩处,就像本案中的郭某,其本意是善良的,是出于为侯某的家境考虑,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样的行为却也构成了包庇罪,包庇罪应该受到法律制裁,郭某的行为给案件的侦破造成了阻力,也为真正应该受到法律制裁的人提供了庇护,郭某理应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在生活中,如果亲属、朋友犯了罪,应以劝导其投案自首为主,不能贸然为其顶罪,破坏现行法律规定,否则包庇者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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