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出席《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情况审议组会议的中国代表团证实,正在联合国维也纳办事处召开的审议组会议抽签确定,由越南和巴哈马担任审议国,对中国实施公约第三章(定罪和执法)和第四章(国际合作)的情况进行审议。这是公约对中国生效7年多来,中国首次接受审议。
履约审议的主要作用是在和缔约国进行充分商量的基础上,形成国别审议报告,以促进各国不断改善反腐形势。中国第一次接受《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履约审议,关系到中国的履约责任与国际形象,同时也是我们反思与改进反腐工作的重要内容。
中国是较早批准公约的国家之一,在此之前,已经为履行公约做了一些工作。比如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这使得中国开展预防腐败的国际合作有了归口机构。西方国家在反腐问题上比较注重媒体和公众的力量,近年来,腐败案件在中国各类媒体上的曝光量也在显著增加。
反腐关系存亡,当下,中国反腐工作处在新的高度。我们认为,加强全球反腐的交流与合作,视野与格局可以更加开阔。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作为迄今为止关于治理腐败最完备且具全球性的国际法律文件,它不仅在国际司法合作、国际执法合作、国际交流等方面有新的创设和突破,而且167个缔约国,无形中搭起了一个国际反腐平台,一百多个国家分属不同的区域,发展水平不一,国家性质也有不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特点也有差别,为什么能走在一起?因为共同的诉求。每一个国家长期摸索出来的预防、遏制和治理腐败的好做法,汇集在一起,就成了一个资源库,各个国家可以从中找到共通性和相互可借鉴的地方,协作交流有巨大的空间。
近年来,腐败分子将巨额资金汇出境外逃避惩罚已成为当前腐败犯罪的一种惯有模式,中国在此方面受到的困扰不少。《公约》很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资产追回机制,构建了资产的追查、扣押、冻结、没收、返还和处分等为追回资产所涉及的法律程序的完整链条,并以最广泛的司法协助作为这一链条各个环节的联结点。中国如何在这方面积极运用国际规则,与他国合作,需要寻求新的突破。
但反腐的国际协作交流并不只是这些。以《公约》为例,它不仅要求各国在反腐败过程中,保证各项预防性措施、政策和机构运作的透明度,降低腐败发生的机会,而且用大量篇幅阐述了腐败预防合作机制和具体的预防腐败措施。它提出反腐败是各国政府的责任,也应当包括公部门以外的私部门和个人的支持与参与,并对私营部门和社会的参与及合作作出了规定。对照这些,我们固然要看到中国自身的特殊性,同时也要看到,无论在立法层面,还是在其他制度建设方面,都有必要进一步加强与《公约》的衔接。
《公约》在反腐的国际规则里最有代表性,中国是缔约国,可以更积极地研究规则、运用规则,除此之外,还可以寻求更多形式的国际合作。所谓国际合作,并不只是在需要他国提供帮助时启用的手段,而是应视之为吸取人类创造的好的经验,更加自信开放地取经,推进中国的反腐事业。(评论员 付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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