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反腐败组织协调长效机制建设的思考

2013-06-20 10:54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强调,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切实维护党的纯洁性。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做好保持党的纯洁性各项工作,要求各级纪委切实加强组织协调长效机制建设,认真落实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积极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切实履行职责,增强组织协调的主动性。纪委开展组织协调,即按照职责权限,将各反腐败部门的职能、信息、资源等有效组织起来,形成反腐败整体合力。要做到既善于组织,又善于协调,牢固树立参谋意识、牵头意识、督促意识、保障意识,做到“组织而不越权,协调而不包办”。在工作谋划上,既要立足长远做好总体规划,又要立足当前制订具体方案,做到战略与战术的有机结合。在路径选择上,既要抓好纪委机关内的组织协调,又要加强对其他部门纪检监察工作的指导;既要重视惩治腐败,又要强化源头治理,处理好惩治与预防、治标与治本、政策与策略的关系。

  拓宽工作领域,增强组织协调的全面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治性强、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组织协调必须抓住关键,突出重点,注重建设。要在党员干部教育中抓好组织协调。突出抓好对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拒腐防变能力。要在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中抓好组织协调。大力弘扬新风正气,着力解决是非不分、荣辱不辨的问题;大兴开拓创新之风,着力解决不思进取、无所作为的问题;大兴真抓实干之风,着力解决不干实事、作风飘浮的问题。要在推进制度创新中抓好组织协调。以权力最为集中、最易发生腐败问题的“三重一大”事项监管为切入点,规范决策程序、议事规则、监管措施,健全制度机制,推动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化。要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中抓好组织协调。着力提高执纪执法水平,充分发挥查办案件作用,不断推进量化管理、联合办案、内部监督、信访举报、案件审理、案件监管、案件分析通报等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查办案件的政治效果、经济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的统一。

  创新方式方法,增强组织协调的可操作性。组织协调必须讲究方法,注重实效。要着眼于高层次的协调,而不是越俎代庖,干预部门的业务;要着眼于工作全局的协调,而不是只盯细节、事必躬亲。要着力处理好监督检查与服务指导的关系,将服务指导贯穿于监督检查的始终,在检查监督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要着力处理好牵头协调和各司其职的关系,集中精力抓好对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大政方针政策的落实;集中精力抓好大案要案查办工作的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集中精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加强责任追究,推动责任制的落实。

  有效整合资源,增强组织协调的统筹性。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纪委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组织协调职能,调动各方面力量参与,才能形成整体合力,有效地开展反腐倡廉建设。要强化外围的组织协调。既要注重与组织人事、执法部门的协调,又要注重与党委、政府相关部门以及人大、政协机关的协调;既要强化党内监督,发挥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的作用,又要善于发挥群众监督作用,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反腐倡廉建设的积极性。要强化内部的组织协调,深入开展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用目标加以引导,用管理加以控制,用考评加以激励,充分调动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完善保障机制,增强组织协调的持久性。要始终体现反腐败工作重在建设这一基本要求,把反腐倡廉体现到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各个方面,不断增强反腐倡廉建设的整体性、协调性、系统性、实效性。要完善组织领导机制,各级党政领导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积极推动反腐败组织协调工作。要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纪委组织协调职能,全面推进整体构建、行业构建、联合构建,增强工作合力。要完善督查推进机制和考核奖惩机制,对不及时完成任务的实行责任追究,对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加以总结提炼。(作者系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责编:李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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