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劳动模范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模范的评选、命名和管理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试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
第三条 劳动模范分为:
(一)省劳动模范;
(二)市(地)劳动模范;
(三)县(市)劳动模范。
第四条 劳动模范称号的获得者必须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坚持改革,勇于创新,艰苦奋斗,勤俭创业,超额完成生产任务,为发展生产做出突出贡献者;
(二)在发明创造、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提合理化建议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者;
(三)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者;
(四)在防止重大事故,抢险救灾,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财产,计划生育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五)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六)在国际和全国性重大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者;
(七)在其它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第五条 评选命名劳动模范,一般情况下,省每五年一次,市(地)每四年一次,县(市)每三年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后。对个别事迹特别突出的,可随时命名。
第六条 劳动模范的产生,必须由基层群众评议,所在单位推荐,经评审委员会审核,按照审批权限,报本级人民政府命名,或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上级人民政府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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