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记者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根据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入住管理的指导意见》,今后,凡是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均可以申请公租房。
根据指导意见,我省正在逐步降低保障性住房准入门槛,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标准。凡经民政部门认定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且经房产管理部门认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城镇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均应将其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我省要求,城市新区、城市组团、产业集聚区建设过程中转移的人口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将其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我省将逐步实现廉租住房与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廉租住房对象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优先保障,租金按廉租住房标准交纳,廉租住房也可转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记者谭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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