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院公诉二处副处长李杨
李杨,女,44岁,汉族,中共党员,现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长。22年来的检察工作,锤炼了李杨同志识大体顾大局的政治品格、忠诚为民无私奉献的精神境界、爱岗敬业朴实无华的工作作风。无论在哪个岗位,李杨同志都始终保持着炽热的工作热情,忠于职守,尽职尽责,脚踏实地做好每一件事,受到领导和同志们的广泛赞誉。多次被省检察院评为先进工作者和优秀共产党员,三次荣立个人三等功,两次被省直工委授予“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2013年被省妇联授予“巾帼建功”标兵荣誉称号。
孜孜以求,做学习研究的带头人
省检察院是全省检察工作的领导机关,省检察院的干警必须始终把学习作为保持自身先进性、推动工作创新发展的不竭源泉,做学习研究的带头人。
1991年,李杨从南开大学毕业进入省检察院工作,22年来,她始终保持着对知识的渴望,对学习的执着。从事综合工作,起草综合性材料上百份,其中《我省基层检察院建设现状及分析》、《关于我省司法人员犯罪情况的调查》等十多份材料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委领导的高度评价。从事办案工作,认真研究思考检察实务,撰写法学理论文章40余篇,其中《公诉引导侦查机制有关问题的思考》、《滥用职权罪司法实践中的把握》等十篇文章先后在《刑事司法指南》、《人民检察》、《南开大学学报》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2009年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重点科研课题“死刑案件预警与防控机制”研究,组织撰写13000余字的课题报告;2010年,结合全省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专项检查活动,组织编写《刑事审判法律监督百起典型案例选编》;2011年结合全省55起诉讼困难案件的专项清理活动,组织编写《疑难重死刑案例选编》;2012年结合全省重死刑案件质量检查,组织编写《刑事案件技术性证据审查》。这些都对全省公诉工作的开展起到了很好的引领作用。
2006年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法国司法部开展的司法官交流项目的选拔中,她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和熟练掌握英语、法语两门外国语言的优势,在全国30个省市的众多检察官中脱颖而出,赴法国进行了7个月的学习和考察,进一步开阔了视野,提高了法律素养。考察期间,她积极组织和参与各种学术交流活动,开阔的视野、独到的见解、诚恳的态度受到法国司法部以及爱克斯上诉法院同行的热情称赞,盛赞“中国检察官了不起”!她撰写的中法文双语文章《法国法律制度的开放式研究》在中法法学研究联合会学术期刊上发表。回国后撰写的考察报告、组织的“法国的检察与生活”研讨沙龙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省检察院高度评价。
案件再难,从未有过退缩
省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大都是大案要案或疑难案件。作为分管公诉业务的副处长,李杨每年都要听取案件汇报200余起,指导办理案件100余起,同时她还主动承担起了重大有影响案件的办理任务。可以说,每一起案件背后都有着难以想象的困难,但面对一个个难啃的“硬骨头”,李杨同志从来没有推诿和退缩过,总是克服重重困难,圆满完成任务。
2011年6月,陈某故意杀人案进入死刑二审程序。由于案件侦查取证工作粗糙,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导致案件经过三次一审、两次发回重审、五次开庭审理,历经六年没有结果;同时,由于该案多年审而不结,上诉人的气焰日益嚣张,不仅翻供不承认故意杀人,还狡辩称被害人和其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多次纠缠他。同时还扬言在看守所待个三五年他就可以自由了,到时候国家还要对他进行赔偿。该案的久拖不决在当地造成很大的社会影响,被害人家属先后6次到洛阳市院、省院上访,强烈要求判处上诉人死刑立即执行。
李杨受理案件后,放弃端午节休息时间,加班加点,3天之内审查了3000多页的卷宗。发现,由于侦查环节取证不规范不全面,在定案关键证据上存在重大瑕疵:一是关键的两名证人证言矛盾,在案发现场附近看到犯罪嫌疑人的衣着表述不一致,是否是陈某存在疑问。二是现场勘查不细致,没有详细描述被害人被杀后的尸体位置和状态,不能印证陈某的供述。三是杀人动机没有查实,导致陈某翻供称被害人和其存在不正当关系,被害人存在过错。针对上述疑点,李杨同志列出十余条需要补充侦查的问题,为完善案件证据打下良好基础。
为了尽快查清案件事实,结束这种审而不结的局面,彰显司法公信力,李杨同志建议省院自行补充完善证据。院领导同意后,李杨带领办案组同志冒着酷暑,三次深入案发地调查走访。
该案发生于2005年,时过境迁调查取证非常困难。但责任所在,李杨同志说,哪怕有百分之一的希望也要尽百分之百的努力。在复核两名关键证人的证言时,由于多种原因,两人避而不见,调查工作陷入僵局。李杨同志毫不气馁,先后五次到两名证人家中进行耐心的说服工作,讲明情况,晓以利害,帮助他们解除心理压力。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两名证人主动找到办案人员,带领办案人员到案发现场实地讲述了当天所处位置、看到的具体情况。两人的详细叙述解开了办案人员心中的疑惑,对两人证言中的不一致之处作出了合理解释。为查清陈某的杀人动机,李杨和办案组同志将案发前陈某的银行账目调出逐笔进行核实,并走访了大量与其有经济往来的人,详细了解案发前其财务状况。发现,陈某由于投资项目失败,再加上子女上贵族学校等长期家庭高消费,背负巨额债务。面临债权人要帐的压力,遂决定铤而走险实施抢劫。上述证据印证了陈某的杀人动机,进一步强化了承办人的内心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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