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军四罪加身
2012年9月24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法院对重庆市原副市长、公安局原局长王立军徇私枉法、叛逃、滥用职权、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对王立军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叛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2012年2月6日至7日,王立军私自进入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滞留,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事后,侦查机关依法对此进行调查。6月30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告依法终止王立军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资格。9月17日,王立军叛逃、滥用职权案因涉及国家秘密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9月18日,王立军受贿、徇私枉法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王立军身为重庆市公安局局长,明知他人有故意杀人重大嫌疑,徇私枉法,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作为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外国驻华领馆;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授意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合法审批手续,先后对多人使用技术侦查措施,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05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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