踏青出游需防六个风险点

2012-06-28 19:52 来源:新华网

  郊游踏青本是一件令人心情愉悦的事情,如果发生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的事件就太不愉快了。怀柔法院对农家乐旅游引发的纠纷进行调研,发现6个方面存在安全风险:

  1、餐饮卫生。如在餐馆用餐后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此类纠纷虽然在旅游纠纷中所占比例较小,但一旦发生,涉案人员会较多,甚至严重危及生命健康。当事人会分批陆续诉至法院,并与经营者在救助时机、救助方式、赔偿数额、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发生较大争议。

  2、住宿简陋。如在农家乐住宿发生一氧化碳中毒、在浴池洗澡滑倒受伤等。此类纠纷所占比例较大,与农家乐设施简陋、经营者缺乏安全意识等原因有关。特别是在旅游旺季,某些农家乐经营者搭建几间简易房,摆三五张桌子即开张迎客,为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

  3、游乐设施。如参与游乐项目,因设施老化、松动、发生故障而摔伤;参与刺激性项目时发生猝死等。当前一些农家乐为了揽客,自行安装秋千、滑梯、跷跷板等游乐设施,但存在一些问题,有的部件锈蚀,有的连接部位容易滑脱,有的水泥板产生了裂缝,容易给游玩者造成外伤或更大的伤害。此类纠纷与设施缺乏检修、维护,经营者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以及旅游者个人身体状况等多种因素有关。

  4、探险意外。如攀爬野长城时遭遇雷击摔下山死亡;驴友组织自助游探索野外原生态风景区遭遇意外伤亡。在自助游引发的伤害事件中,由于没有特定的旅游经营者及保险人,常常出现伤害发生后难以及时赔付的问题,而且目前法律并没有对自助游的组织者和参与者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导致此类纠纷缺乏统一的责任认定标准。

  5、集体活动事故。如在单位组织的真人CS比赛中被同事打伤眼睛;单位组织旅游时体力不支溺水身亡;单位组织拓展训练,因为活动组织不周或者个人逞强出现意外等。此类纠纷往往与经营者无关,而与参与者本人或其他参与人有关,可能涉及侵权责任与工伤认定的竞合。

  6、儿童游玩隐患多。由于农家乐特殊的地理位置,大多临河,或是一些大型的生态旅游园内部就有鱼塘、水池,因此每到节假日,农家乐游客众多。但农家乐没有固定的安保人员,又缺乏一些重点部位的提示性标牌,如果带孩子前来游玩的家长只顾自己取乐,对孩子缺乏监管很容易发生伤害事故。此外,一些农家乐还有狗、猫、鸡等,稍有不慎也容易给小孩子带来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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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来说,旅游过程中发生伤害,游客常常选择提出违约之诉而不是侵权之诉。这主要是基于两者之间的一些差别:首先是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不同,违约之诉采用严格责任,只需证明有违约行为旅行社就应承担违约责任,除非有法定或约定免责事由;侵权之诉则采取过错责任,通常情况下游客必须证明经营者有过错,此过错和游客遭受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显然选择违约之诉在举证上要便利得多。

  其次是诉讼管辖不同,违约之诉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而侵权之诉则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再次,违约之诉的赔偿范围以合同约定和实际损失为限,通常不将精神损害纳入赔偿范围之内;而侵权之诉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在经营者违约和侵权都能够成立的情况下,游客可以综合诉讼便利、举证要求、赔偿范围和对方的实际赔偿能力,在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中两者择其一。

责编:李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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