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最早实施于1992年4月1日,之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于1998年11月获得通过,并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迄今,该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什么新问题?我市在这方面的具体情况如何?日前,重庆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李敏之处长以及重庆市婚姻收养登记管理中心副主任陈泓熹,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
事实收养较多
记者:我市去年被收养的孩子有多少?
陈泓熹:819人。其中,社会弃婴658个,来自福利机构的有131人,另外还有30人属于父母有特殊困难。当然,事实收养的数字应该远远超过这个。
记者:事实收养有哪些不良后果?
陈泓熹:主要是二次遗弃问题。有的事实收养人因为经济条件或者教育能力有限等等,无法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可靠保障;或者因为生活遭遇变故,就将孩子送回社会福利机构或转送他人收养,产生二次遗弃,这就给孩子的身心造成了很大的伤害。
记者:对媒体上经常渲染的诸如拾荒人捡到弃婴后自己收养的现象,你怎么看?
陈泓熹:爱心可嘉,但其做法多半违法。很多人是事实收养,而非法律收养。再者,从收养人的条件来看,对孩子并不好。如果送到福利机构,孩子有望进入更有利于其成长的家庭。
完善配套工作很重要
记者:《收养法》修正后到现在又是11年时间过去,在实际工作中感到这部法律有什么不适宜的地方吗?
李敏之:确实感到这部法律存在滞后于社会发展的方面。首先是有漏洞,比如,法律规定不满14周岁的可以被收养,那么14—18岁的呢?法律没有涵盖这部分人群。其次,有的关键条款没有细化,比如关于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这个“能力”应该具体些,比如可以细化到受教育程度、年收入、居住面积等等。
记者:你认为最迫切需要修正的是什么?
李敏之:建立收养人评估制度,完善实际操作的细化和配套工作。
在这方面,一些发达国家就相当成熟。比如美国,专门有社工对收养人进行跟踪调查评估,时间是半年至两年;同时,还要跟踪被收养儿童的成长情况,帮助被收养儿童身心健康并融入社会。
记者:如何看待前段时间报纸上铺天盖地的明星陈冲的弃养事件?
李敏之:如果之前在法律上确定了收养关系,依照中国的法律,弃养就涉嫌遗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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