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市场主体地位和发展权利不容剥夺

2013-01-04 10:40 来源:华声在线

  农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农民作为公民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享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现实中,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发展权利”并没有得到有效保护!农民的房子没有房产证,不能作银行抵押,不能在市场上交易就是最有力的证据!

  今年3月22日,人民日报发表河南信阳市市长郭瑞民《产权制度改革:物权变资本》的文章,说“信阳市从2009年开始,有序推进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林权、水域滩涂养殖权等“五权”确权颁证为中心的农村金融创新,使农民现有资产拥有了清晰的权属,具有了可用来抵押担保贷款的法律凭证,有效盘活了农村资产。”

  文章说,“国家现行的法规只规定林权和水域滩涂养殖权可抵押贷款,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房屋所有权等其他权证则不能用来抵押。”确权办证之后,如何让金融部门认可或受理就成了关键。谁来搭建农民和银行之间的桥梁?政府责无旁贷!信阳市在乡镇探索设立了信用担保、物权交易两个中心,主要为农户贷款提供反担保、办理委托物权交易,提供金融服务等,打通了从物权到贷款的转化通道。为控制农民贷款风险,他们还建立了“风险预防机制”、“还贷保障机制”、“社会救助机制”三项制度,有效破解了农村“难贷”和“惜贷”的两难困境。

  农民手中的地还是那亩地,林还是那片林,房子还是那所房子,但产权制度改革点土成金,点木成银,点房成票,把死钱变成了活钱,把物权变成了资本,开创了百姓得实惠,金融得发展,经济增活力的多赢局面。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发展权利得到有效保护。

  期盼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像信阳市各级政府那样,大力推进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林权、水域滩涂养殖权等“五权”确权颁证,为农户贷款提供反担保、办理委托物权交易,切实保护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发展权利。

  希望国家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修改、废除剥夺“农民市场主体地位和发展权利”的不合理法规!(黄河野人)

责编:安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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