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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检察院:一份有价值的社会调查报告

2016年12月14日12:00  来源:映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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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官驱车400余公里去往潢川,走进犯罪嫌疑人生活环境深入开展社会调查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

  省检察院官方微信展播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INvNSho99ydmlAp1prhMIA

  从新乡到信阳潢川有450公里,从潢川到何宏(化名)家所在的村子,还有近50公里不太好走的小路。

  3月30日,新乡市卫滨区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副科长王荔杰和她的两个同事,在驱车近八个小时后,走进了何宏的家,对其开展社会调查。

  何宏是一起盗窃案的犯罪嫌疑人之一,受朋友教唆窃取游戏账号和装备出售,共同涉案金额达3.8万余元。经审查,犯罪时何宏17岁系未成年人,参与盗窃数额较小,有明显悔罪表现,符合附条件不起诉要件。王荔杰此行就是要进一步了解何宏个人情况,对其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及可帮教性进行全面评估,从而决定是否对其做不起诉处理。

  

  图中,新乡市封丘县检察院办案人对一名涉嫌盗窃的未成年人,进行跟踪帮教。 

  其实,社会调查也不仅仅适用于何宏这样的附条件不起诉案件中。自2013年起,新乡市检察机关共对540名涉罪未成年人开展了社会调查,形成报告后一起装卷随案移交。

  “只有框架缺乏操作性,以及专家学者对调查结果是否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质疑,是社会调查制度推广困难的重要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此规定刚出台时并不受热捧。据新乡市检察院政策研究室主任张广华回忆,在最初一段时间内,司法界对社会调查都持谨慎态度,“只有框架缺乏操作性,以及对调查结果是否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质疑,是此项制度推广困难的重要原因”。

  从2013年7月到2016年6月,张广华作为新乡市检察院未检处的第一任负责人,共办理327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他认为,“国家设立社会调查的初衷,应该是为了更真实、全面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情况,给予最有效的惩罚和积极的帮教,对于迷途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具有极大价值”。

  基于这样的认识,张广华在主管副检察长陈顺芝的亲自指导和大力支持下,带领团队从规范调查机制、提升诉讼价值方面展开细化探索。经过三年实践,新乡市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应用上趟出了一条路子,在2015年全省检察机关公诉工作会议上做了发言,其经验做法被省检察院在全省检察机关予以推广。

  

  “认真、规范地做社会调查,虽然大大增加了我们的工作量,但同时也增加了社会调查报告公信力,继而为其在整个案件诉讼过程中作为证据使用打下基础,凸显出其在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中所特有的价值。”

  规范调查机制只是探索中的第一步。翻开何宏盗窃案件社会调查卷宗,记载着王荔杰潢川之行的收获。在何宏家,王荔杰不仅见到了他的母亲,还访问了他的近亲、村委会主任等,对何宏的学习、交友情况,家庭环境等进行了深入了解。王荔杰说,她深切感受到何宏一家人对帮教的态度是积极的,对法律是尊重的,最终让她放下心来。回新乡后,王荔杰着手补充公安机关制作的社会调查报告,从个人情况、家庭背景、受教育情况、居住环境、帮教条件五个方面,逐一进行完善。最终分析得出何宏犯罪的原因是受教唆一时贪欲导致,主观恶性小,且具备较好的帮教条件,遂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这五个方面,是我们对调查内容上的规定。除此,我们还发展出了灵活多样的调查方式,如面谈、走访、书信邮件、问卷调查等等,便于客观、全面取证。”张广华介绍说。

  规范化还体现在社会调查报告制作流程上,一般由案件承办人开展调查,拟制报告,然后交由部门负责人和单位分管领导审查签字,最后单独成卷,随案移交。

  陈顺芝指出,“如遇到影响较大,犯罪嫌疑人心理、人格特点鲜明的案件,我们还会邀请专业人士进行分析。规范调查流程,虽然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我们的工作量,但同时也增加了调查报告的公信力,继而为其作为证据使用打下基础,凸显出其在未成年人案件中所特有的价值”。

  “列入审查报告,作为是否逮捕、起诉的依据;设置单独程序,接受庭审质询;列入法庭辩论,作为量刑建议的依据;在判决、裁定书中予以体现,纳入诉讼监督范围”是社会调查报告诉讼价值体现的四种形式。”

  新乡市检察院出台了《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实施办法》,其中明确了社会调查报告在诉讼过程中,是以这四种形式来体现诉讼价值的。

  2014年夏,新乡市延津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盗窃案充分体现了社会调查报告在案件诉讼中的价值。犯罪时才17岁的小茹(化名),共盗窃三次,涉案金额1万6千元。办案人员在开展社会调查时了解到,她1岁半时母亲去世、3岁时父亲再婚入赘、6岁时奶奶去世,之后便在继母和姑姑家轮流生活。小学三年级辍学,小小年纪就过了8年近乎流浪的生活,形成了自卑、孤僻的扭曲性格。她走上犯罪道路,当然有其自身原因,但缺乏家庭、社会温暖更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延津县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常建党是该案公诉人,他回忆了当时的开庭情况,“在庭审调查之后,法庭辩论开始前,我向法庭出示了关于小茹的社会调查材料,接受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质询。在没有任何异议的情况下,我建议对其从轻处理。法院接受建议,最终判处其拘役五个月,使其能够在宣判之日起就走出看守所。“后来,延津县检察院又为小茹联系了一所免费就读的职业学校,为她走向社会重新铺设了一条光明的道路。

  在实践过程中,很多人片面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就是帮助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减轻刑罚。对此新乡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许晓伟指出,这是一种误解,“社会调查报告是真实反映被调查人的情况,不管是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还是不利的,我们都会如实、客观记录,在经过法庭质询采信后,对定罪量刑产生影响”。

  2014年,新乡市检察机关就依据一份社会调查报告,对法院量刑过低提出抗诉。在该案中,未成年人张晓冉(化名)等14人组建团伙,在新乡市区短时间内针对其他未成年人作案20余起,其中冒充军警抢劫6次。经过社会调查,该案中的七名主犯长期失管、逃课,经常随身带着刀、电警棍等凶器,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都比较大。一审判决对他们仅判处有期徒刑三到七年不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轻,既达不到个体教育的目的,也达不到社会普遍犯罪预防的效果,遂提出抗诉。二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将第一被告人的刑期增加至十年,对其他六名被告人也都增加了一年以上的刑期。

文章关键词:检查好故事;新乡人民检察院;社会调查;价值;报告 责编:李宜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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