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童浩麟任国战李宗宽通讯员张遂旺)自6月1日起,中央第一环保督察组进驻我省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环保督察“回头看”,对群众举报的环保问题进行交办督察。我省各级党委、政府不折不扣落实中央环保督察组提出的各项要求,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全面整改,在基层干部群众中引发强烈反响。
“没想到处理得这么好,处理得这么快!中央第一环保督察组下沉基层,现场核实,这‘回头看’真是动真格了,让俺们有了更多获得感。”这是安阳市文峰区群众反映问题得到圆满解决后的心声。
“时下,杜绝了小散乱污、散煤燃烧、噪声污染,实行集中供暖全覆盖,楼院垃圾清理及时,居民生活质量提高了,空气清新了,百姓的心情也舒畅了。”谈到现在的变化,安阳市殷都区铁西路街道办事处芳林社区党支部书记白静高兴地说。
河南大学环境与规划学院教授赵自胜说:“‘回头看’可以说是对河南生态文明建设的一次全面检阅和把脉问诊。我们要将全力支持配合‘回头看’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使这一过程成为提高政治站位、树牢新发展理念的过程,成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过程,成为转变作风、提升科学发展能力的过程,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做好高质量发展这篇大文章。”
洛阳环锋资源有限公司负责人吉晓星认为,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所移交的问题看得深、看得准,不是“走过场”,而是“动真格”,一方面积极回应了百姓的期盼,另一方面也对环境违法行为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他表示,这更加坚定了该公司发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信心和决心。
“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来不得半点作假。基层部门要以‘回头看’为契机,不折不扣落实中央环保督察组提出的各项要求,从严从实,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所想、所盼、所急。”通许县大岗李乡乡长韩冰说。
洛阳市环保局监察支队负责人马水旺说,为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洛阳市日前出台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公布电话、微信、信函等举报方式,通过提高奖金额度、开通微信领奖等,进一步激发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核心提示|建设美丽河南,河南警方重拳出击,以“零容忍”“零懈怠”的态度,发起对环境违法犯罪的凌厉攻势。据统计,全省共立各类环境犯罪案件257起,刑事拘留240人,批准逮捕100人;查处环境类行政案件1046起,行政拘留944人。
生态环境部2日通报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经济开发区环境污染问题查处问责情况,多名领导干部被问责。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介绍,2017年8月,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对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经济开发区环境污染问题开展了专项督察。
根据《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对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奖励有关规定》第七条第三项,日前,市环保局向举报人发放奖金50000元,这是自环保有奖举报工作开展以来发放的单笔最高额度奖金。
据介绍,今年郑州市针对环境违法案件已经罚款了860万元,已发放有奖举报奖金27万多元。
预计到今年10月,该微信公众号将正式上线运行。届时郑州市民可通过关注微信,反映与环境污染相关的问题。
其中,市环保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7份,罚款金额178万元;各县(市、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192份,罚款金额682万元;全市移交公安机关案件3起,全市查封、扣押环境违法案件2起。
25日召开的全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推进会,印发了《郑州市大气污染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按照《办法》,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不同,给予举报人的奖励金额也不同。
国家级环保执法越是硕果累累、发现的问题越是粗放低级,越是叫人感慨良多,越是值得反思纠结——青山绿水的背后,还有多少“山水集团”在环境违法中嚣张跋扈?
公众通过合法途径、实名举报环境违法方式,最高可获5万元奖励,此办法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我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正在进行,也需要每一个群众的积极参与,发现环境污染问题可第一时间举报,一旦核实将获取一定的奖励。
。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方式排放、倾倒污水以及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昨天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听取了关于《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报告》的意见。其中,扬尘污染治理方面,省辖市快速路、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均达80%以上,县级城市主干道机械化清扫率均达50%以上。
其中,市环保局立案查处89起,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88份,罚款金额385.5万元;各县(市、区)环保部门立案查处270起,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58份,罚款金额1736.6万元;查封扣押环境违法案件3起,移交公安机关案件13起。
今年1~10月份,全市立案查处环境违法案件359起,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346份,罚款金额2122.1万元。
7月27日,省长谢伏瞻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我省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等工作。严格落实政府领导责任、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参与和监督作用,打好惩治环境违法行为的“组合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