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 最新消息 > 正文

河南省出台非法集资案件办理新规

2016年02月17日07:02  来源:大河网—河南日报

5034

  本报讯(记者谢建晓)非法集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稳定。记者2月15日获悉,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近日出台《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统一全省公检法机关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法律使用、执法标准、办案程序,确保此类案件办理质量。

  个人或组织,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属于非法集资。新规定要求,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办案与注重挽回损失相结合,要贯彻宽严相济,体现区别对待,打击与保护并重。

  严格掌握立案标准

  新规指出,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给付分红或者利息的方法,向单位内部职工、亲友等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亏损或者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及时兑付本息引发纠纷的,应当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处理。

  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但目前尚能正常经营,基本具有兑付能力的企业,应建议有关职能部门采取行政、法律手段监督其尽快清退集资款项。对于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已经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如果经过综合评估认为尚有复苏可能,应协调金融等有关部门加大帮扶力度,同时加强管控,引导集资参与人与企业签订分期还款协议,逐步清退集资款项。

  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但有可能符合返还集资款项的,可以暂缓刑事立案。对于能够积极筹集资金,并在立案前已经全部或者大部分兑付集资参与人,后果不严重的,可以不按刑事案件立案处理或免予刑事处罚。

  办案要体现宽严相济

  新规指出,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危害结果特别严重的,特别是涉嫌集资诈骗犯罪的主犯,应当依法从严坚决打击。非法集资组织内的高中级管理人员,具有非法集资主观故意的财务人员,应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所起的作用定罪处理。

  非法集资组织中的业务人员,能够及时退回所收取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的,可以从轻处理。参与时间较短、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特别是能够积极提供资金去向,帮助挽回损失的可以不按犯罪处理。

  新规强调要慎重使用强制措施。对于在案发时涉案企业仍然有较多实体项目,或其他资产经过运营存在挽回损失可能的,涉案人员可以暂不适用逮捕措施;对于依法应当或可以从轻处理的业务员、辅助人员,可以视情况不采取逮捕措施。

  被逮捕后有明确退赃意愿能够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有能力兑付集资款,并积极退赃的,或者能够及时退回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并愿意协助追赃的,可以依法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

  违法所得要依法追缴

  新规要求,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的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以折抵本金。

  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的财物,即使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如符合下列情形的,也将依法追缴: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取得的;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文章关键词:非法集资;集资诈骗;刑事案件;财物 责编:彭向华
5034

相关阅读 换一换

  • 男子非法集资49亿被判无期徒刑 号称为被害人上诉

    男子黄璋宝以承诺高息回报为诱饵,通过推介会的方式对外宣传,非法集资人民币49亿余元,并造成损失7亿余元。

  • 河南籍男子非法集资4900余万被判14年

    河南籍男子沈浩(以下均为化名)、赵新月借空壳公司,以高息为诱饵吸引300余人投资,共骗取近5000万元。近日,株洲市芦淞区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沈浩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赵新月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 河南宣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夫妻店圈上亿存款

    经该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当庭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建平、赵坤锋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 当心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非法集资陷阱

    近年,非法集资手段不断翻新,逐步向网络平台蔓延。为遏制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非法集资活动,今年以来,央行、银监会等部门多次就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非法集资风险发布提示。谢亮表示,非法集资活动形式虽不断变化,手段不断翻新,但万变不离其宗,突出的特点还是以高额返利、高息来吸引投资者。

  • 交行河南省分行营业部积极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

    近日,为进一步增强公众防范非法集资意识和能力,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上级监管单位以及省行工作安排,交行河南省分行营业部组织员工到客流量大、人员结构复杂的郑州科技市场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 河南公检法联合发文 明确非法集资适用法律

    12日,郑州中院官方微信发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1、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对于涉及人员众多的,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危害结果特别严重的,特别是涉嫌集资诈骗犯罪的主犯,应当依法从严坚决打击。

  • 河南将集中整治互联网金融广告防范非法集资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印发2016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今年5-11月河南工商部门将治理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相关部门对互联网金融广告的关注,源于以非法集资为代表的违法线上金融活动日渐蔓延。

  • 河南今年追回非法集资案件损失6.5亿元

    5月10日,全省银行业案防、安保、处非工作会议在郑州召开。河南银监局还联合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建立了反诈骗中心,共同打造了警企联合、技术反制、以专对专、以快制快的工作模式,共止付冻结诈骗资金8300余万元。

  • 非法集资和P2P,你真的知道其中的区别么?

    金融机构不是哈利波特,他不能变钱,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对借款公司做出全面的背景调查,不要轻信亲戚朋友的推荐,才能最大程度的避免损失。(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 警惕高利诱惑 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当前国内非法集资形势复杂严峻,案件高发频发,参与人数众多,犯罪手法不断翻新升级,特别是网络借贷平台、投资(理财)类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呈高发、蔓延态势,“全域化、网络化、新型化”的发展特性愈发突出。

  • 新闻
  • 财经
  • 汽车
  • 体育
  • 娱乐
  • 健康
  • 科技

慢新闻

省招办辟谣!网传“河南50万考生无大学可上”数据错误百出 为不实消息 省招办辟谣!网传“河南50万考生无大学可上”数据错误百出 为不实消息

推荐视频

高考前"最后一课":我的故事都是关于你

i新闻

新闻推荐

网站简介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12 hnr.cn Corporation,All Rights Reserved

映象网络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