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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办非法集资案 河南出台专门指导意见

2016年02月16日06:46  来源:映象网-东方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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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集资到底该如何界定?对于非法集资行为又将如何处理?记者获悉,日前,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如何查办非法集资案及量刑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东方今报记者 米方杰 刘羽)

  1

  三类问题 明确处理方式

  为经营向“亲友”借钱

  按民间借贷纠纷处理  根据《意见》,对于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给付分红或者利息的方法,向单位内部职工、亲友等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亏损或者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及时兑付本息引发纠纷的,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处理。  记者留意到,该《意见》特别指出,亲友主要包括基于婚姻、血缘关系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有证据证明平时关系密切、交往频繁的其他亲友,亲友的“亲友”不能再认定为非法集资行为人的亲友。

  2

  有可能还钱的

  监督其尽快清退集资款项  

  对于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但目前尚能正常经营,基本具有兑付能力的企业,应建议有关职能部门采取行政、法律手段监督其尽快清退集资款项。对于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已经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如果经过综合评估认为尚有复苏可能,应协调金融等有关部门加大帮扶力度,同时加强管控,引导集资参与人与企业签订分期还款协议,逐步清退集资款项。

  3

  还钱积极后果不严重的

  可免予刑事处罚  

  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但有可能对符合返还集资款项的,可以暂缓刑事立案。对于能够积极筹集资金,并在立案前已经全部或者大部分兑付集资参与人的,后果不严重的,可以不按刑事案件立案处理或免予刑事处罚。

  刑法罪名这样正确适用

  个人或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依照《刑法》第176条之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个人或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根据《意见》,对于高价购买低价转让,随意处置集资款项的。背负巨额债务,已无法经营的情况下继续非法集资的。在丧失集资款归还能力后,为拆补资金而继续非法集资的。关于资金去向的供述或辩解,经查证虚假,导致无法查清资金真实去向的,都将被认定为涉嫌集资诈骗罪。 

  行为人在非法集资活动前期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后期在明知已经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仍然实施非法集资行为,并不能返还集资款,前后行为均构成犯罪的,分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定罪数罪并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并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共犯的,依法按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集资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应当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案其他行为人如果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不宜按集资诈骗罪共犯处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以按该罪定罪处罚。

  强制措施要求慎重使用 几种情况可不按犯罪处理

  《意见》还提出要慎重使用强制措施。对于非法集资案件中业务人员的处理,对于能够及时退回所收取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的,可以从轻处理。参与时间较短,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特别是能够积极提供资金去向,帮助挽回损失的可以不按犯罪处理。对于仅是提供劳务,定期领取固定数额工资对非法集资情况不知情,没有直接参与非法集资业务的工作人员,包括仅从事记账业务的财务人员等一般不宜按犯罪处理。

  对于涉案金额高,造成损失大,社会影响恶劣,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非法集资案件中的主犯,即情节严重的涉案人员,一般应适用逮捕措施;对于在案发时涉案企业仍然有较多实体项目,或其他资产经过运营存在挽回损失可能的,涉案人员可以暂不适用逮捕措施。 

  对于依法应当或可以从轻处理的业务员、辅助人员,可以视情况不采取逮捕措施。对于被逮捕后有明确退赃意愿能够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有能力兑付集资款,并积极退赃的,或者能够及时退回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并愿意协助追赃的,可以依法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

文章关键词:非法集资;共犯;意见;亲友;刑责 责编:李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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