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到底该如何界定?对于非法集资行为又将如何处理?记者获悉,日前,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如何查办非法集资案及量刑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东方今报记者 米方杰 刘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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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问题 明确处理方式
为经营向“亲友”借钱
按民间借贷纠纷处理 根据《意见》,对于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给付分红或者利息的方法,向单位内部职工、亲友等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亏损或者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及时兑付本息引发纠纷的,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处理。 记者留意到,该《意见》特别指出,亲友主要包括基于婚姻、血缘关系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有证据证明平时关系密切、交往频繁的其他亲友,亲友的“亲友”不能再认定为非法集资行为人的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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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能还钱的
监督其尽快清退集资款项
对于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但目前尚能正常经营,基本具有兑付能力的企业,应建议有关职能部门采取行政、法律手段监督其尽快清退集资款项。对于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已经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如果经过综合评估认为尚有复苏可能,应协调金融等有关部门加大帮扶力度,同时加强管控,引导集资参与人与企业签订分期还款协议,逐步清退集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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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钱积极后果不严重的
可免予刑事处罚
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但有可能对符合返还集资款项的,可以暂缓刑事立案。对于能够积极筹集资金,并在立案前已经全部或者大部分兑付集资参与人的,后果不严重的,可以不按刑事案件立案处理或免予刑事处罚。
刑法罪名这样正确适用
个人或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依照《刑法》第176条之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个人或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根据《意见》,对于高价购买低价转让,随意处置集资款项的。背负巨额债务,已无法经营的情况下继续非法集资的。在丧失集资款归还能力后,为拆补资金而继续非法集资的。关于资金去向的供述或辩解,经查证虚假,导致无法查清资金真实去向的,都将被认定为涉嫌集资诈骗罪。
行为人在非法集资活动前期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后期在明知已经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仍然实施非法集资行为,并不能返还集资款,前后行为均构成犯罪的,分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定罪数罪并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并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共犯的,依法按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集资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应当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案其他行为人如果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不宜按集资诈骗罪共犯处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以按该罪定罪处罚。
强制措施要求慎重使用 几种情况可不按犯罪处理
《意见》还提出要慎重使用强制措施。对于非法集资案件中业务人员的处理,对于能够及时退回所收取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的,可以从轻处理。参与时间较短,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特别是能够积极提供资金去向,帮助挽回损失的可以不按犯罪处理。对于仅是提供劳务,定期领取固定数额工资对非法集资情况不知情,没有直接参与非法集资业务的工作人员,包括仅从事记账业务的财务人员等一般不宜按犯罪处理。
对于涉案金额高,造成损失大,社会影响恶劣,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非法集资案件中的主犯,即情节严重的涉案人员,一般应适用逮捕措施;对于在案发时涉案企业仍然有较多实体项目,或其他资产经过运营存在挽回损失可能的,涉案人员可以暂不适用逮捕措施。
对于依法应当或可以从轻处理的业务员、辅助人员,可以视情况不采取逮捕措施。对于被逮捕后有明确退赃意愿能够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有能力兑付集资款,并积极退赃的,或者能够及时退回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并愿意协助追赃的,可以依法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
21日,从郑东新区管委会金融服务局了解到,日前,由中国金融博物馆、郑州市人民政府、中国金融启蒙中心和金融时报联合主办的“打击非法集资郑州特展:风险与法治”在东区开展。据悉,本次郑州特展将持续到2017年3月10日,市民可以前去参观。
2.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这个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二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即套用互联网金融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12月13日下午省人民会堂举办了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专题科教电影《贪欲泥沼》首映暨“处非宣讲直通车”进基层活动启动仪式。
以十个月为投资期限,每月能领回10%的本金和8%的“宣传费”;或是以二十个月为投资期限,投资20万元为一单,第十一个月开始领取相应的本金和宣传费,到期后能领取到103.7万元。
以月息1%至3%或年息18%至25%的高利息,及承诺到期后保本保息为宣传吸引手法,在无真实黄金、珠宝交易的情况下,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
男子黄璋宝以承诺高息回报为诱饵,通过推介会的方式对外宣传,非法集资人民币49亿余元,并造成损失7亿余元。
河南籍男子沈浩(以下均为化名)、赵新月借空壳公司,以高息为诱饵吸引300余人投资,共骗取近5000万元。近日,株洲市芦淞区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沈浩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赵新月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经该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当庭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建平、赵坤锋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近年,非法集资手段不断翻新,逐步向网络平台蔓延。为遏制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非法集资活动,今年以来,央行、银监会等部门多次就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非法集资风险发布提示。谢亮表示,非法集资活动形式虽不断变化,手段不断翻新,但万变不离其宗,突出的特点还是以高额返利、高息来吸引投资者。
近日,为进一步增强公众防范非法集资意识和能力,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上级监管单位以及省行工作安排,交行河南省分行营业部组织员工到客流量大、人员结构复杂的郑州科技市场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12日,郑州中院官方微信发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1、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对于涉及人员众多的,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危害结果特别严重的,特别是涉嫌集资诈骗犯罪的主犯,应当依法从严坚决打击。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印发2016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今年5-11月河南工商部门将治理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相关部门对互联网金融广告的关注,源于以非法集资为代表的违法线上金融活动日渐蔓延。
5月10日,全省银行业案防、安保、处非工作会议在郑州召开。河南银监局还联合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建立了反诈骗中心,共同打造了警企联合、技术反制、以专对专、以快制快的工作模式,共止付冻结诈骗资金8300余万元。
金融机构不是哈利波特,他不能变钱,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对借款公司做出全面的背景调查,不要轻信亲戚朋友的推荐,才能最大程度的避免损失。(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当前国内非法集资形势复杂严峻,案件高发频发,参与人数众多,犯罪手法不断翻新升级,特别是网络借贷平台、投资(理财)类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呈高发、蔓延态势,“全域化、网络化、新型化”的发展特性愈发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