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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失独者”安享晚年是政府和社会的责任

2012-05-11 15:12 来源:济南日报

  我国目前有一群“失独”的父母,他们的年龄大都50岁开外,20多年来和自己唯一的子女快乐地生活,正当他们幸福地为孩子购置新房、准备嫁妆的时候,一场意外却夺走了孩子年轻的生命。他们由此陷入常人无法想象的痛楚:由于年龄太大,再次生育几无可能,每到合家团圆的节日,为免触景生情,只好躲亲避友。据估算,全国“失独”家庭超过百万个。(5月9日《广州日报》)

  独生子女家庭是计划生育政策的积极响应者,为控制人口工作作出了贡献。这些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甚至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把全部的爱、希望和情感寄托在独生子女身上,特别到了晚年,唯一的子女便是父母生活的全部。多数家庭都能儿孙绕膝、幸福和睦、平安团圆,让父母安享晚年。然而总会有人因为事故、疾病等原因意外死亡,其中不乏独生子女,全国每年大约有8万人。独生子女突然死亡,对于他们的父母而言,无异于晴天霹雳,许多人因此抑郁寡欢,整日生活在思念和悲痛之中。即使表面上强作欢颜,但往往一提到子女或看到别人家的子女承欢膝下,自己的内心就会被重重地触痛。

  在中国,“失独”悲剧几乎每天都在发生,已经成为当今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虽然其表现还不突出,政府和社会尚未充分予以重视。事实上,那些同病相怜的“失独者”已经开始“自我救赎”、“抱团取暖”,寻求未来感情的慰藉。我们有理由呼吁,“失独”之痛不能也不应完全由独生子女父母承担,让“失独者”安享晚年应是政府和社会的一道必答题,不仅不应当回避,更不能迟延作答。

  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养老问题已经不单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伴随子女的相对减少和家庭规模缩小,完全靠家庭养老的传统模式应该改变,政府和社会必须承担责任。对于那些“失独”家庭,问题无疑更加突出。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看,公民履行了计划生育义务,理应获得和享受相应的权利,而权利的对应方就是政府。当独生子女父母“失独”后,政府和社会应当及时填补“空缺”,采取适当措施确保他们维持较高的幸福感。从严格意义上讲,这是一个完全不同于普通养老的特殊问题,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不应将“失独”问题当成一般问题对待。

责编:安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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