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嫌疑人许某某,肇事后不但不抢救受害者,而且趁天黑驾车逃逸。公安机关经过侦查锁定许某某后,该许拒不认罪,结果许某某肇事车上的一蓝色漆片成了他“零口供”的铁证,难逃罪责,进了牢房。
2013年1月3日18时许,由于天色昏黑,严寒无比,道路上过往的车辆、行人显得匆匆忙忙。鄢陵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的值班民警刚刚出警归队,又接到了110指挥中心的指令:219省道马栏镇卫生院门前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接警后,事故处理中队值班民警迅速赶赴现场。民警发现受害人已被送往医院抢救,现场只剩下一辆三轮电动车。据此判断,该事故是一起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在对现场进行全面勘查和调查取证后,立即立案侦查。次日,事故受害人,骑三轮电动车的吴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茫茫车海,民警要找到肇事逃逸车辆犹如大海捞针。但面对悲痛欲绝的死者家属,专案组民警暗下决心,一定要为死者及其家属讨回公道,一定不能让肇事者逃避处罚、逍遥法外。在综合分析案情的基础上,决定从现场访问、监控查询、现场勘查三个方面入手,兵分三路,加大侦破力度。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七天七夜的紧张工作,肇事嫌疑车辆浮出水面。民警立即将嫌疑车主许某某予以控制。在对许某某的询问中,该许只承认自己当晚驾驶农用三轮车经过事发路段,拒不承认与电动三轮车相撞的交通事故。无论怎样的政策攻心,许某某都不承认肇事逃逸的犯罪事实。由于该许系无证驾驶,民警决定先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同时,对该案做进一步侦查。
为找到有力的证据,民警决定将现场留下的肇事车辆的漆片报送公安部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鉴定。3月31日,经过公安部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故现场受损三轮电动车上附着的蓝色漆片与肇事嫌疑车辆的蓝色漆片相同。此鉴定结果足以认定许某某就是该肇事逃逸事故的犯罪嫌疑人。但在此有力的证据下,该许仍然百般狡辩,拒不承认犯罪事实。于是,民警以“零口供”将犯罪嫌疑人许某某提请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和道德良心上的谴责。(记者 谷红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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