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5日从国务院医改办获悉,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监会等六部委日前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会议指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一项全新的制度设计,政策性很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开展大病医疗保险的实施方案和政策意见,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会议指出,医改实施三年多来,中国特色医保制度体系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大病保障仍然是个“短板”,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时有发生。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拓展和延伸基本医疗保障功能,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把医改持续推向深入的重大举措,是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的重要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国务院医改办主任孙志刚在会议中指出,在筹资方面,国家层面对具体筹资标准不作统一规定,各地在测算筹资标准时应根据综合因素进行精细测算;在保障方面,文件没有简单地按照病种区分大病,而是根据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与城乡居民经济负担能力对比进行判定;在承办方面,政府制定筹资标准、报销范围、报销比例、结算管理以及商业保险机构承担大病保险单独核算办法等方面的基本政策要求;在监管方面,要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督,将大病保险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财政部副部长王保安说,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应科学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尽快明确财务列支和会计核算方法,制定商保机构单独核算大病保险的具体办法,强化资金运行监管,做好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超额结余、政策性亏损等问题,建立相应的动态调整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王晓初指出,一方面要明确大病保险缴费标准、资金来源以及保障范围和水平,优先考虑合理消化居民医保基金结余,并向高额医疗费用段倾斜。另一方面,要规范商保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加强大病保险管理服务,实现“一站式”服务。此外,还要加强监督管理,执行财务列支和会计核算办法,对违法违约行为及时处理。
8月30日,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公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记者 孙铁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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