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全国人大代表、国土资源部调控和监测司巡视员董祚继:
建议住宅用地使用权有偿续期 费率实行阶梯式标准
《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强调,坚持住房的居住属性,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加快建立和完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国土资源部调控和监测司巡视员董祚继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中央提出“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定位,确立了住房的居住属性,明确了房地产业的正确方向。
董祚继分析,落实这一定位,特别是治理房价过快上涨问题,需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协同改革,逐步建立符合国情、适应市场规律的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长效机制。其中最根本的举措,是完善房地产税制度。
五大原因致房价上涨
《21世纪》:您认为是什么原因造成房价过快上涨?
董祚继:除了城镇化进程加快的因素外,主要还是相关财税制度、土地制度、规划制度不合理,未能有效抑制投资、投机性需求。
首先是房地产税制度。房地产税迟迟未能开征,使商品住房的持有成本微乎其微,极大地影响到居民购买住房还是租赁住房、购买商品房还是进行其他投资的决策行为。
其次是一次性土地出让制度。这相当于将未来70年的地租收入一次性收取,不仅增加了房地产开发成本,也使后来的房地产增值无法调节。
第三是到期住宅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物权法》规定,到期住宅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但没有明确是无偿续期还是有偿续期,给社会普遍造成房地产是“永久产权”的印象,进一步刺激了居民的购房动机。
第四是土地财政。土地财政不是成文制度,而是由土地招拍挂制度与分税制相叠加的产物,表现为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严重依赖,进而对房地产调控的“阳奉阴违”。
第五是空间规划制度。空间规划多头、分散管理,编制与实施不够衔接,与产业、投资、土地政策不相配套,导致国家城镇化发展的住房用地政策难以落实,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成效。
《21世纪》:请您重点谈谈房地产税制?
董祚继:合理的房地产税制,既可以遏制商品住房投资投机性需求、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也可以调节增值收益、促进社会公平,还能够为地方政府提供持续的税收收入,摆脱对土地财政的依赖,保障可持续发展。事实上,在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对于不动产不仅每年要征收相当比例的税收,而且在财产继承时还要征收高额累进税。
比如在美国,拥有房地产不仅每年要缴纳不低的地方税,在财产继承时更是施以重税,目前联邦遗产税采用超额累进制,税率分成17个等级,从18%到55%。这样的制度安排对自由竞争导致的贫富两极分化无疑有一定缓冲作用,有助于缓和社会矛盾。
当然,我国的房地产税征收办法要结合国情进行具体设计,具体税负要与现行土地出让制度等做好衔接。比如,对于商品住房,由于已缴纳70年的土地出让金,就不宜另行缴纳土地税或地租,仅需缴纳房产税。
另外,也要考虑与已有税费的协调,房地产开发和销售环节已经缴纳了不少税费,开征新税的同时应调整已有税费,重在优化税收结构,避免片面扩大房地产税负并转嫁给普通消费者。
《21世纪》:如何处理好稳房价与去库存的关系?
董祚继:稳房价是长期目标,从长期看,必须有战略定力,不能让房地产开发过度消耗人民积累,制约实体经济发展,增加经济金融风险。但从近期看,三四线城市房地产“去库存”仍处在关键阶段,“去库存”又关系着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关系着应对经济下行压力。
因此,任何控制房价的制度设计都需要处理好二者关系,新制度的推出在力度、广度、时机上都要审慎、适度,既要稳定房价预期,又要有利于房地产“去库存”。
《21世纪》:如何处理好房地产行业发展与民生保障、当前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
董祚继:首先,发展和民生的关系处理得好可以相互促进,处理不好可能相互制约,这在房地产领域尤其突出。
房地产业是我国的重要产业,也是关联度最高、产业链条最长的领域,房地产业发展确实带来了城市繁荣,增加了广大城镇居民的财产性收入。但过度市场化倾向也加剧了房地产市场波动,引发了严重的民生问题,引起中低收入居民不满。放任地权的集中、兼并,势必导致财富两极分化,经济问题与政治、社会问题相互交织,引发社会危机,对此不可掉以轻心。
其次,当前发展与可持续发展也需要严肃对待。“有恒产者有恒心”,产权的充分保障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但对产权保护也需要辩证看待。“有恒产”,一方面确实有利于稳定人们的财产预期,激发他们为增进财富而勤奋工作,明晰的、长久的产权也确实有利于降低资产运营成本,提高资本运作效率;另一方面,产权的过度保护也会助长人们不劳而获的心理,对于产权的继承人而言,靠食利生活更会消减拼搏向上的斗志,对整个社会的进步和长远可持续发展弊多利少。
建议住宅用地使用权有偿续期
《21世纪》:您如何评价现有的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董祚继: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我国按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理论,建立了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有偿使用不仅促进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也为国家建设筹集了大量资金,并有效遏制了权力寻租,是我国土地制度的重大创新。
但从实践看,也存在供地渠道相对狭窄、出让方式过于单一、一次性出让透支未来等问题,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用地成本,推高了房价,亟待加以完善。要进一步探索房地产多元化供地机制,拓宽土地供应渠道,完善土地出让方式,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21世纪》:你认为住宅用地使用权续期的制度应该如何安排?
董祚继:尽管大多数住宅用地使用权还有二三十年才到期,但从稳定住宅产权预期从而稳定房价的角度看,明确续期的制度安排也到了需要决断的时候了。
从世界范围看,实行公有土地租赁制度的国家,对于到期土地使用权续期有三种处置办法,一是由承租人缴纳相应租金后续期,二是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购买土地所有权,三是原则上不续期,以第一种情形居多。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说,目前,关于住宅用地使用年限续期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专家解读 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和公民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说,目前,关于住宅用地使用年限续期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房屋产权事关每一位业主,近日报道称温州出现了20年住宅用地使用权年限到期,又要花几十万元“延期”的新闻,让“房屋产权到期后怎么办”的问题变得迫切和现实起来。虽然物权法明确提出“自动续期”,但是由于缺乏细则,如何“自动续期”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来说难以操作。
刚买了房子,却发现土地证已过期;想续期,又被告知需要缴纳数十万元的出让金,这笔费用占总房价的三分之一甚至更多。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回顾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不难发现,“住宅用地70年土地使用权”是土地制度改革重要的成果之一。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
以每年征收的房产税代替一次性征收的土地出让金,在房产税全面开征以后,对“续期”的土地使用权不再征收出让金。
不动产使用权有期限,到期后怎么办,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
11月27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发布。
近日,就《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城市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问题,我国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撰文,回顾了《物权法》起草中关于“自动续期”规定的立法讨论过程,并强调了解决问题的路径。
澳门特区财政局6月30日宣布,澳门特区2014年度现金分享计划将于7月2日正式实施。 为澳门市民共享经济发展成果,澳门特区政府2008年开始推出现金分享计划,当年每名澳门永久性居民获发5000元,此后每年都继续推行现金分享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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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土地使用权到期再次引起了舆论的发酵,先是温州20年使用权房到期,续费要交房价三分之一引爆导火索;然后深圳一批房屋又被媒体挖出2001年早已到期,按规定必须一次性补交基准地价35% 。
11月27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发布。【专家解读】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和公民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