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在全体会议上做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从2016年6月民法总则草案首次揭开面纱,到2017年3月亮相全国“两会”,用了长达9个月的时间。根据计划,全部民法典的编纂工作预计将于2020年完成。
【亮相】
编纂民法典是几代中国人夙愿
争取五年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介绍,民法总则草案的编纂,始于2015年3月。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编纂民法典,这是在中央文件中首次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
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成立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5家单位参加的民法典编纂工作协调小组,组织工作专班开展民法典编纂工作。
从启动编纂工作到2016年6月27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亮相,历经1年多;从第一次亮相到此次提请审议,又经过了9个月,其间经过了三次常委会审议。而这,只是民法典编纂的第一步。
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将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目前考虑分为合同编、物权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组成。编纂工作分两步走——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并争取提请今年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个分编,拟于2018年上半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阶段审议后,争取于2020年3月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换句话说,从2015年3月启动编纂民法典到2020年3月争取形成统一的民法典,历时整整5年。
3次审议收到70227条意见
在刚刚过去的2016年,民法总则草案已经历三次审议,分别是在2016年6月27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2016年10月31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和2016年12月19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石宏在接受采访时告诉北青报记者,每次审议之后,都会把民法总则草案在“中国人大网”上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共收到15503人次提出的70227条意见。
石宏说,还曾两次将民法总则草案送交所有的全国人大代表,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人大、法律教学研究机构征求意见,共收到32个地方(含解放军、有关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7个院校和法学研究机构及31个地方反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石宏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将编纂民法典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任务。2016年10月和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北京、四川、宁夏、上海召开了四次座谈会,听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各方面代表的意见。
建议的字数“总计超过83万字”
民法总则草案在首次亮相前,就已经收到了很多的建议。
王利明告诉北青报记者,民法典编纂共190项重大任务,中国法学会承担其中一部分。他在2015年4月中国法学会成立的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中担任副组长。他是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在上世纪80年代初期参与民法与经济法的大讨论,呼吁中国要制定民法典。
2015年4月20日,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发布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共413人、15个团体对专家建议稿提出意见或建议,共计2381条,字数总计超过83万字。
此外,在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期间,相关的研讨会、座谈会共计13次。
2015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供作立法参考。
民法典编纂曾由“批发改零售”
本次编纂民法典,已经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五次启动编纂工作。
“编纂民法典,可以说是几代中国人的一个历史夙愿,新中国成立以来,从1954年至2002年近半个世纪,党和国家曾先后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四次组织民法的起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石宏告诉北青报记者。
为什么始终未形成民法典?石宏说,前两次是由于当时的主客观条件不具备而停止,第三次是由于改革开放刚开始,情况复杂,当时制定完备民法典的条件并不成熟,因此最终决定采取“由批发改零售”的办法——先制定民事单行本,“现行的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制定的,同时当时我们还修改了婚姻法”。
第四次启动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是在2001年。石宏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并于2002年初次审议,由于各方面认识不一致而未成形。
“回过头来看,1979年、2001年两次制定民法典的尝试是卓有成效的,推进了我国民事立法的发展,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民事法律约束规范体系,在经济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这次编纂民法典奠定了法律基础和实践基础。”石宏说。
制定民法典的“历史夙愿”,其实还可以继续往前追溯。“我国自古以来就有成文法的传统,但是在清末以前,我国的法律是诸法合一,刑民不分,以刑为主,没有单独的民事法律,更不存在民法典。清末以来,我国基本选择了大陆法系的成文法模式,例如我国在清末编制完成了《民律草案》,又在上世纪三十年代编纂完成了中华民国民法典。”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孙宪忠就民法典编纂作专题讲座时曾表示。
“民法典制定的条件已经成熟”
“民法典的编纂,是几代民法学人的期盼。”王利明告诉北青报记者。
“1998年1月13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汉斌邀请我们几个一起在他办公室座谈,讨论有关民法典起草的事宜。”王利明告诉北青报记者,在那次小型座谈会上,王汉斌提出中国需要一部民法典,并询问大家起草民法典的条件是否已经具备,“大家一致认为起草民法典的条件已经成熟”。
之后,便成立了9人组成的民法起草研究工作小组,负责研究编纂民法典草案,王利明负责起草人格权法和侵权法。
2002年12月,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第一次民法典草案,“第一次审议之后,法工委又召集大家一起开过几次研讨会,与会者一致认为民法典内容非常复杂,观点分歧和意见争议较多,不可能像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那样一次通过的办法,应采取分阶段、分步骤制定的方式。因此决定先制定物权法,然后再制定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在这些基本民事法律齐全之后,再在此基础上形成一部民法典。”王利明说,“过去制定民法典的条件还不成熟,但今天民法典制定的条件已经成熟”,期待民法典早日出台。
【关注】
将协调改革“深水区”利益结构
与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相比,去年6月亮相的民法总则草案,亮点颇多,比如明确了“胎儿利益的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下限由十周岁降为六周岁”、“新增对网络虚拟财产、见义勇为者的保护”等。同时,针对不时发生的父母家暴儿童、遗弃儿童的现象还完善了“撤销监护制度”。
去年10月31日审议的草案二审稿中,新增“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条款,审议二审稿的前两个月,“山东徐玉玉案”引发了舆论广泛关注。
而新增的条款,也在历次审议中不断修改。
比如“撤销监护制度”。一审稿提出撤销监护资格条款,明确“悔改权”:原监护人被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法院可以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二审稿中,对该制度进一步细化,规定仅限于父母确有悔改,且符合被监护人意愿的情形。三审稿中,该条款又有调整,在主体上增加了子女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况;在条件上明确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不能恢复监护人资格。
“民法典编纂,不仅要去除现行民事法律规范中重复的规定,删繁就简,还要对已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对经济生活当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石宏告诉北青报记者。
“民法就是人法,在21世纪民法作为人法的特征,一定要体现在对个人的人格尊严的尊重,对人的关爱,这应当是民法的时代精神的重要体现。”王利明说。
在他看来,民法典是对特定领域社会矛盾进行协调的基本法。在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阶段后,利益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其中有不少社会矛盾背后的利益冲突是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或者是个人利益诉求与公共利益维护之间的不协调,“在所有的部门法中间,民法是对这两种利益类型和社会矛盾进行协调最有效的法律工具”。
【焦点】
初步考虑通过后 民法通则暂不废
单行法存在
是否有必要编纂民法典?
“民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和综合性的法律,规范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每个民事主体息息相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石宏说。
他说,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怎么强调都不过分。
但问题是,在民事单行法已经存在的基础上,是否还有必要编纂民法典,是此前社会争议的焦点。
“当面对一起因网购热水器漏电导致伤害的案件,法官选择适用何种法律时,摆在他面前的就有《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还有相关司法解释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等,法官往往难以作出选择。”王利明说,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同法不同解”现象,不少与此有关,众多的单行法往往让法官在“找法”时无从下手,查询成本较高。
王利明说,由于缺乏民法典,各个民事单行法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和不协调,如《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关于欺诈、胁迫属于导致合同无效还是可撤销的事由等规定存在一定的冲突。《物权法》和《担保法》相互之间关于物的担保的规定也不一致。
石宏认为,通过编纂民法典健全民主法律秩序,就是要加强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好地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
立法进度快
但要保证立法质量
“现在所遇到的难题是,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关于民法典的体系设计并没有形成共识。”王利明举例说,人格权法是否应当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要不要设置债法总则作为一编等,“这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凝聚共识”。
王利明此前曾表示,“2020年完成民法典有点 赶急 了。”他告诉北青报记者,“民法典的制定是一项艰巨的工程,内容十分复杂,涉及内容很多,大量规则都关系国计民生,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还是应当尽可能地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规则,不必要急着在2020年前完成”。
但同时,他认为,如果团结各方力量,能够在2020年如期完成民法典的制定,也很好,但一定要保障立法的质量。立法进度还是应该服务于质量,不能因为赶进度就不考虑质量。
在2016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按照进度服从质量的要求,具体安排可作必要调整”。
民法总则出台
民法通则废止吗?
制定民法总则,只是编纂民法典的第一步。民法总则出台后,现行的民法通则是不是要立即废止?
石宏的回答是,“初步考虑是民法总则通过之后,民法通则暂时不废止。当然这个也要经过全国人大会议审议同意。”
现行的民法通则制定于1986年,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石宏说,民法通则大部分规定都是可行的、有效的,“在当时条件下,能立出这样一部民法通则,这在中国的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若民法总则通过后,出现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冲突时,如何适用?对此,石宏说,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新法优于旧法,不一致和冲突的地方,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实践证明这一“期间”不足以保护民事主体的债权。因此,民法总则增加了一年。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时效对债权之外的民事权利并不适用。
有专家建议稿专门设了民事权利客体章节,对于自然人、法人的哪些东西享有权利,作出具体规定。杨立新:对于数据、网络虚拟财产规定在民法总则中,我认为还是一个重大的进展。
在12日上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作了关于民法总则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主席团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法律委员会关于民法总则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决定将民法总则草案修改稿提请各代表团审议。
3月10日,出席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河南代表团举行全体会议和小组会议,审议民法总则草案。朱文臣代表表示,要遵循立法规律,顺应时代变化,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民法总则的立法宗旨,进一步提升民法总则的统领性、前瞻性。
3月8日下午,全国人大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集体审议民法总则草案的四审稿。非重大过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草案原文]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后,备受关注的民法总则草案8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在“民事权利”一章中专门提出,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据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日程安排,今天下午,2000多名与会代表将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对此,三审稿民事权利章节增加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依据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日程安排,今天下午,2000多名与会代表将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对此,三审稿民事权利章节增加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核心提示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拟改为8周岁;见义勇为是否致受助人受损,受助人要举证……经出席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后,昨日下午,民法总则草案修改稿再次接受各代表团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这一项作出修改,明确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
3月8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将听取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
今年两会,民法总则草案的审议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民法总则草案在全面保障私权方面呈现出许多亮点,体现了当代中国的时代特征,回应了我们时代的现实需求。
草案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针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草案特别增加了“修复生态环境”这种新的责任承担方式,而不像过去只靠赔偿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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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也就是说,在此前三审稿的“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基础上,草案新增了22个字: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