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湖南女子离婚后因前夫欠钱陷官司,“同一判决书”为何俩结果)
2004年4月1日正式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4条(以下简称“24条”),由于一律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对外所欠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造成现实生活中因配偶不当举债,另一方即使婚姻关系结束后,也需为前配偶之不当行为承担巨额债务的连带责任。此前成都商报曾以《危险的婚姻》为题,对此现象进行连续报道,引发全国性反响。
成都商报1月18日消息,湖南邵阳女子花火(化名)的遭遇可能是一个最好的说明。今年1月10日,花火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2015)大民初字第937号判决书显示,依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她无需为前夫所欠的百万债务担责。但此前她拿到手里的(2015)大民初字第937号判决书却显示,依“24条”,她需承担连带责任。
记者发现这两份分别存在于网络与现实中的判决书,案号相同,雷同部分超九成。它们显示出的迥异判决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现行司法中“24条”所带来的裁决困境——只因适用的法条不同,最终却是截然相反的结论。
债务
前夫借款百万 她被追债成了被告
现年44岁的花火,目前是湖南省邵阳市某医院一名行政人员。2003年,她和当地人唐某缔结了婚姻。2015年7月,两人婚姻关系结束。
结束婚姻两个月后,花火突然接到一个名叫王阳的人的电话及短信。王阳告诉她,2014年10月1日,也就是在她与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唐某曾从她处借款一百万元。现在找不到唐某,只能来找她。几天后,花火果真接到法院传票,她成为了被告人。
花火琢磨着,长期以来,自己都有稳定的收入,个人开支上面从未依赖过唐某。12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最大一笔支出为购房,并且该购房款还是由花火父母全额支持且早在2010年就已全部偿还完。“不明不白的债务,凭啥要我担责?”
判决
法院以“24条”作裁判依据 她需承担连带责任
王阳提起的诉讼中,除将花火和前夫唐某列为共同被告外,另外还有一位名叫李向锋的人。在王阳所提供给法庭的一张借条上,唐某的身份为借款人,李向锋则为担保人。但根据花火的代理人、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文所做的多份调查笔录则显示,事情远没有这么简单。
李向锋在笔录中表示,他和花火前夫唐某是好朋友。2014年9月,他有一位朋友向他求助急需100万资金,并且只需短借一天。随后,李向锋从李某处拆借了100万给这位朋友。由于借给朋友这100万对方无法偿还,李向锋又找到王阳,希望能够从王阳处以5%月息拆借100万归还李某。打借条时,唐某也在。笔录中,李向锋原话为:“当时是我借钱,唐某是担保人。因为我没有单位,王阳就要求唐某做借款人,我做担保。我们同意了,并将借款直接打到李某账户上。”这意味着,和借条相反,李向锋可能才是真正的借款人。唐某则是担保人。
与此同时,朱文律师还找到了李某,银行流水显示,此前李某确实曾有一笔100万的流水到了李向锋账上。后来,又有一笔100万的流水由王阳账户直接转入李某账户。两者只相隔了一天。而李某也同时证实,“李向锋向我借100万元,答应第二天给我。我第二天收到了100万。”
和此前不少夫妻共债一样,一审中,花火前夫唐某及李向锋双双缺席。花火虽向法庭提交了上述调查笔录,并以该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作为抗辩,但邵阳市大祥区法院仍以“24条”为由,判决花火需为这100万承担连带责任。因对判决不服,花火提起上诉,但邵阳市中院继续以“24条”作为裁判依据,花火仍未能逃脱连带命运。
【“阴阳文书”】
两份判决书案号相同
雷同部分超九成,但判决迥异
让花火大吃一惊的是,1月10日她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2015)大民初字第937号判决书赫然显示,她无需为这这笔百万夫妻共债承担连带责任。换句话说,此前大祥区法院交付给她的判决和法院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判决,案号相同但结果迥异,属“阴阳文书”。
成都商报记者对这两份案号相同,一份存在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一份存在于现实中的判决书逐字逐句进行比对。其中,两份判决书前面的原被告陈诉、双方提交的证据及质证乃至于法院审查认证和法院确认的案件事实均一模一样。直到本院认为处才出现细微区别。两份案号相同的判决书雷同部分超过九成。
其中,中国裁判文书网差异部分表述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付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债务。本案借款数额巨大,明显超出夫妻正常日常开支,原告作为出借人审慎的注意义务,但原告并无证据证明本案借款为被告唐某和花火的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被告唐某向原告借款直接转入李某账户,用于偿还被告李向锋与李某的借款,本案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与生产经营,家庭也未从中获益,所以本案债务应认定为被告唐某个人债务,被告花火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花火得到的纸质版判决书相关部分表述则为:
原告按照约定将借款汇入被告唐某指定的账户,已完成出借人的义务。该借款发生在被告唐某与被告花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被告方并无证据证明原、被告明确约定该债务为被告唐某的个人债务,也未能举证证明原告在借款时明知被告唐某与被告花火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有归各自所有的约定,故本案借款应为被告唐某与被告花火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被告花火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相关法律依据上面,和前者相比,少了《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多了“24条”。
“两份案号相同的判决书,原被告陈诉、双方提交的证据及质证乃至于法院审查认证和法院确认的案件事实均一模一样,仅仅是因为所适用的法律不同,最终竟能得出迥然相反的结论,这简直太过于匪夷所思了!”花火感慨。
担心证据流失,11日,花火已花2000余元,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这份判决进行了公证保全。
【案件审判长回应】
依据是“24条” 以纸质判决书为准
原告父亲是法院法官,称没因此案去找过一审法官
她名下房屋及工资卡被保全冻结,准备申请再审
事实上,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花火就到邵阳市纪委进行过投诉。花火告诉成都商报记者,投诉原因在于,本案原告王阳的父亲王志强,即是邵阳市中院法官。“我的律师告诉我,此前有一次他去一审法官办公室时,发现王阳之父在一审法官办公室里,两人讨论的就是我这个案子。”
12日下午,在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邵阳市中院法官王志强表示,王阳确实是自己女儿,“但我从未过问过她的案子,也没有因为这个案子去找过一审法官。”
(2015)大民初字第937号案件审判长徐韬则表示,裁判中他们适用的法律依据为“24条”,需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成都商报记者指出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存在另外一份案号相同,但结论迥异的判决,徐韬先是连呼不可能。但沉默了数十秒后又表示:“判决以我们交付给当事人的纸质版为准。至于网上为何会出现一份适用《婚姻法》41条且不担责判决,我确实不知道。这可能需要问电脑管理员才清楚。”
不期而来的债务最终让花火陷入绝境。在诉讼之初,父母出资为花火所购买,并登记于花火名下的房屋就已被保全冻结。另外,她的工资卡也已被保全冻结一年多。“我现在每个月工资有四五千。但保全冻结后,法院每月只给我留1800元,这就是我母子二人一个月全部的生活来源。”
在花火看来,随着前夫唐某和李向锋的跑路,自己成为了唯一有偿还能力的对象,“对方现在就死死盯着我那套房子和我的工资卡不放。”
目前,花火正在积极准备材料,申请再审。
另外,成都商报记者昨晚再次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2015)大民初字第937号判决书显示已不存在。
离婚女需还前夫债务 人大代表:应修改婚姻法24条
有这样一个群体,他们都是离婚者,离婚之后,若干债主突然而至,称前夫或者前妻欠下了不小的债务,要求另一方还钱。
他们称自己是“24条受害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以二十四条裁决,他们需为前夫(前妻)的举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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