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检察机关对邢某某、孔某、周某、孙某某、张某某等5名警务人员玩忽职守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依法认定,邢某某等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符合玩忽职守罪构成条件。然而,有人对该案的定性提出质疑,认为邢某某等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滥用职权罪、帮助伪造证据罪。据此,有必要对案件事实进行细致梳理,依照刑法规定对该案的定性进行分析。
从检察机关公布的案件事实来看,邢某某等人的行为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不当执法行为。根据检察机关的通报可以看出,邢某某等人在执行便衣蹲守、打击任务时,怀疑雷某有嫖娼行为而对其进行盘查,雷某试图逃跑,遂对其进行制服和控制,执法行为超出合理限度,致雷某发生吸入性窒息。第二阶段是未及时救治行为。邢某某等人在发现雷某身体出现异常后,未及时进行现场急救、紧急呼救和送医抢救,致执法对象未得到及时救治,以致发生死亡结果。第三阶段是妨害侦查行为。邢某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作虚假陈述,引发公众质疑,并与其他4名涉案警务人员故意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妨碍侦查。该案的最大特点,就是发生在警务人员履行职务过程中,并且介入了执法对象反抗、吸入性窒息等多个因素,使得对行为人主客观方面的判断极为复杂。但是,如果我们将“目光往返于法律与事实之间”,并不能得出邢某某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滥用职权罪、帮助伪造证据罪的结论。
邢某某等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在对邢某某等人定性过程中,应当避免两种错误认识:一是将职务强制行为等同于故意伤害行为。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第七条,对有一定危险性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先将其控制并进行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实施盘问。在警务人员执法过程中会出现“水涨船高”的现象,如果执法对象试图逃跑、跳车或挣脱,反抗程度越激烈,导致相应的强制力随之升高,不能将法律允许的强制行为等同于伤害行为。二是将执法过限行为等同于故意伤害行为。邢某某等人对雷某实施了手臂围圈颈项部、膝盖压制颈面部、摁压四肢、掌掴面部等行为,执法行为超出合理限度,但刑法意义上的“伤害”并不是打几拳、抽几嘴巴,而是要达到特定的程度。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从案件事实来看,掌掴面部等行为不足以造成轻伤以上后果,不能将执法过限行为一概等同于伤害行为。
邢某某等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根据《刑法》三百九十七条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规定于同一刑法条文之中,在性质上均属于渎职罪的范畴,二者在侵犯的客体、危害后果和主体上基本上是相同的,区别在于危害行为和主观心态。从表面来看,邢某某等人的执法行为确有违规之处,如安排周某、孙某某、张某某独立驾车押送等,貌似符合滥用职权的形式特征。但是,我们需要“透过现象看到本质”,联系雷某死亡的结果进行整体评价。从案发经过来看,不当执法行为虽然导致雷某发生吸入性窒息,但如果及时现场急救、紧急呼救和送医抢救,很可能避免雷某死亡。相反,正是由于邢某某等人发现雷某身体出现异常后,未及时进行救治,才会引发雷某因生前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从邢某某等人的行为来看,他们真的不希望或放任雷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该案的关键是邢某某等人“不履行救治职责”,该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备直接的因果关系。
此外,对邢某某等人也不应认定为帮助伪造证据罪。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帮助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该案中,邢某某等人实施了故意编造事实、隐瞒真相的妨碍侦查行为。但该罪的构成特征在于“帮助当事人”,邢某某等人本身就是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怎么可能帮助自己伪造证据?因此,犯罪嫌疑人本身并不能实施该罪的实行行为。同时,对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其他妨害侦查行为,如同案犯串供,杀人后抛尸,盗窃后变卖赃物、转移赃款等,涉及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论,各地司法机关通常认为是“事后不可罚”行为,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李晓风)
雷洋案涉案警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受到党政纪处理
6月3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向雷洋死亡案件涉案警务人员及其家属、雷洋家属及双方聘请的律师依法告知了雷洋尸检鉴定意见。根据其行为性质和办案实际需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已报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变更强制措施,对邢某某、周某以涉嫌玩忽职守罪依法决定逮捕。
6月3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向雷洋死亡案件涉案警务人员及其家属、雷洋家属及双方聘请的律师依法告知了雷洋尸检鉴定意见。
今日,网上有人发布内容为“一男子被电棍击打”的视频,并称与涉嫌嫖娼在昌平警方查处过程中突发死亡男子雷某有关。经查不属实。
邢永瑞表示,“这是我们在这个制服和他反抗的过程中,因为都倒地了,不仅仅对方受伤了,我们也有受伤”。昌平警方认定,根据卖淫女的口供和相关物证,已经证实雷洋当晚在足疗店内进行了嫖娼活动。
“雷洋事件”目击者案发现场还原情景
5月7日晚,供职于中国循环经济协会的雷洋离家后身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帖子中称,根据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给出的信息,雷洋被送到医院的时间为5月7日晚22点09分,到达时已经死亡。
29岁的雷洋,一个经常踢足球从来没有心脏病史的年轻人,一个刚刚当了爸爸的高材生,为什么一夜之间离奇“嫖娼死”,这让包括雷洋家属在内的所有人百思不得其解。彭律师说,雷洋包括手机在内的所有的遗物目前都在警方手里,家属一直提出要归还,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归还。
腾讯娱乐讯 由戴阳天、吴映洁、雷洋等诸多青年偶像演员领衔主演的民国爱情剧《戴流苏耳环的少女》,已成功登陆安徽卫视,火热播出。电影将于2016年夏季在全国上映,届时,喜欢雷洋的观众将会在大银幕上再次目睹“女总裁”的风采。
检察机关认真听取了与会专家的审查论证意见,将依法安排补充鉴定,科学运用检验鉴定结论,确保案件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办理。
8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分别约见了涉案警务人员和雷洋家属聘请的律师,通报了检察机关对邢某某等五人立案侦查的情况,听取和征求了相关律师对检察机关办理此案的意见和建议,收取了有关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
日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完成对“雷洋涉嫌嫖娼被民警采取强制约束措施后死亡”线索的初查工作,认为符合立案侦查条件。2016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依法决定对昌平区公安分局东小口派出所民警邢某某等五人进行立案侦查,按程序通知家属。
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称,北京市公安局对雷洋案高度重视,事发后立即责成昌平分局及时通报检察机关,并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工作,相关人员接受调查。
封面新闻5月13日消息,封面新闻记者获悉,近日备受瞩目的雷洋意外死亡事件有了最新进展。胡志强:在雷洋案中,由于当事人在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死亡,可能涉及到警方的渎职犯罪,因此公安机关内设的法医鉴定机构应当回避。
” 2007年,龙锦三街附近的龙锦苑小区陆续交房,曾经荒芜的地方逐渐有了人气,小区居民来自四面八方,有北京市区的,也有来自通州和河北的。封面新闻记者对林女士的说法进行求证,果然,这16家足疗店虽然已关门,招牌已被拆,但临近“龙锦三街东”路牌附近的几家足疗店内依旧有人。